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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长虹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 法人: 童亚当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3-18
  • 办公地址: 丰宁满族自治县四岔口乡白石砬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3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3,000,000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童亚当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长虹鑫源矿业、承德长虹鑫源、长虹鑫源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9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55609224-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曾用名 丰宁满族自治县宏源矿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826000007995
  • 登记机关 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03-31
  • 营业期限 2010-03-18~2040-03-18
  • 注册地址 丰宁满族自治县四岔口乡白石砬村
  • 国标行业 采矿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贵金属矿采选->金矿采选
  • 专业行业 区块链->矿业
  • 公司简介 承德长虹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0年3月18日,注册地址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四岔口乡白石砬村 ,主要从事。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童亚当 自然人股东 90.00万元 90.00%
宋陆一 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10.00%
陈际丽 - - 0.00%
陈崇庆 - - 0.00%
田玉林 - - 0.00%
王则雷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陈际丽;宋陆一; 宋陆一;童亚当; 2015-03-31
法定代表人变更 陈际丽 童亚当 2015-03-31
主要人员变更 陈际丽 童亚当 2015-03-31
经理备案 陈际丽 童亚当 2015-03-31
投资人变更 陈际丽;宋陆一; 宋陆一;童亚当; 2015-03-31
章程备案 2015-03-30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变更;执行董事、经理备案。 2015-03-3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4-03-17
其他变更 金矿开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6月22日) - 2013-05-28
注册资本变更 10.00 100.00 2013-05-28
股东信息变更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宋陆一,1.0,***,陈际丽,9.0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陈际丽,90.0,***,宋陆一,10.0 2013-05-28
投资人变更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宋陆一,1.0,***,陈际丽,9.0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陈际丽,90.0,***,宋陆一,10.0 2013-05-28
名称变更变更 丰宁满族自治县宏源矿业有限公司 承德长虹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2012-03-23
股东信息变更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王则雷,1.5,***,陈崇庆,5.5,***,田玉林,3.0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陈际丽,9.0,***,宋陆一,1.0 2012-03-14
负责人变更 陈崇庆 陈际丽 2012-03-14
其他变更 金矿石购销** 金矿开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6月22日);金矿石购销** 2010-07-0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董** - 1383****966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0314-****322 - 72
宋陆一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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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童亚当 执行董事,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宏源矿业有限公司小雾露海沟金矿采矿权转让信息公示 中标公告 采矿权转让 河北-承德 300.00 2013-03-27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丰宁满族自治县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 1 300.00 2013-03-2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际丽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7)冀08执异112号 驳回宋宏文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 2018-01-04
原告苏丽与被告承德祺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德绍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德长虹鑫源矿业有限公司、陈际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5)承民初字第00098号 一、被告承德祺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丽借款本金246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在计算出利息总额中冲减被告已给付的利息5400000.00元)。 二、被告承德绍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德长虹鑫源矿业有限公司、陈际丽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德绍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德长虹鑫源矿业有限公司、陈际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承德祺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承德祺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时交纳与一审同等数额的上诉费,上诉费直接汇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中华南大街支行×××的账号,同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上诉期满之日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6-05-03
原告吴文玉与被告承德绍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陈际丽、被告王文福、被告承德长虹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等十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5)承民初字第00145号 一、被告承德绍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陈际丽偿还原告的上述3400万元借款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4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4年2月22日起计算。30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4年2月5日起计算) 二、被告承德祺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兴元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承德长虹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岚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风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瑞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承德迪泰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时应交纳与一审判决同等数额的上诉费,上诉费直接汇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中华南大街支行的×××账号。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5-12-31
北金斯泰尔实业有限公司诉承德祺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际丽、承德长虹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石民三初字第00209-1号 准许原告河北金斯泰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65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金斯泰尔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被告 2015-10-23
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际丽、承德长虹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沼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德祺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5)承民初字第00051号 一、本诉被告陈际丽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本诉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到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承德长虹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沼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德祺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到期不能偿还,则拍卖、变卖承德长虹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由原告优先受偿,清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陈际丽继续清偿。 四、由各本诉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33万元。 五、驳回本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陈际丽的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20800元、保全费5000元,计125800元由陈际丽、承德长虹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沼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德祺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0400元,由陈际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时应交纳与一审判决同等数额的上诉费,上诉费直接汇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账号。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5-09-06
原告童亚当诉被告陈际丽、承德长虹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5)承民初字第00046号 准予原告童亚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00.00元减半收取,41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被告 20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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