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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川欧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戴文杰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4-27
  • 办公地址: 奉贤区柘林鎮虹光大道318号427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3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戴文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川欧、上海川欧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Chuan'ou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20774341490L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7434149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20001666647
  • 登记机关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17-04-13
  • 营业期限 2005-04-27~2025-04-26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虹光大道318号427室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地板地面材料->软木地板、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文具用品
  • 公司简介 公司成立于2005年,经过一年的发展,公司拥有了两个加工厂,一个门市部.主要供应软木原材料与软木半成品.希望新老客户一如既往支持我们,使我们共同拥有美好的明天。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李海英 - - 0.00%
戴文胜 自然人股东 - 50.00%
戴文杰 自然人股东 - 5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变更 - 2015-01-20章程备案 2015-02-05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 2005-04-27~2015-04-26 2005-04-27~2025-04-26 2015-02-05
负责人变更 李海英 戴文杰 2015-02-05
股东信息变更 戴文胜;李海英; 戴文杰;戴文胜; 2015-02-05
投资人变更 戴文胜;李海英; 戴文杰;戴文胜; 2015-02-05
经营范围变更 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木制品、五金制品制造加工、销售,软木、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金属材料、包装材料、印刷材料、针纺织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有毒、易制毒及危险除外)、电子产品、文用品、体育用品、日用百货、广告材料、五金交电批发、零售,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木制品、五金制品、软木、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金属材料、包装材料、印刷材料、针纺织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电子产品、文用品、体育用品、日用百货、广告材料、五金交电批发、零售,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石方设工程专业施工,礼仪服务,从事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02-05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 2005-04-27~2015-04-26 2005-04-27~2025-04-26 2015-02-0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戴**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1379****458 wsk520*****3.com 021-5****611 - 97
- - - - - - 70
- - - - 021-5****808 - 72

联系人共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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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戴文杰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川欧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尹计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沪0115民初19485号 一、被告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川欧实业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24万元; 二、被告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川欧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拆迁补偿款的违约金24000元,被告尹计彬对被告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拆迁补偿款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川欧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由原告上海川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0元,被告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被告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尹计彬共同负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0-21
上海川欧实业有限公司、文登博程渔具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1003执1121号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8-11-01
上海川欧实业有限公司与文登博程渔具配件厂、周远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鲁1003民初2893号 被告文登博程渔具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川欧实业有限公司欠款67375元,被告周远浩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元,由被告文登博程渔具配件厂、周远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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