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永丰工贸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尾勇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5-18
- 办公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北湖东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尾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新余永丰、永丰、永丰工贸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60500759989416C
- 纳税人识别号 91360500759989416C
- 组织机构代码 75998941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0500210008185
- 登记机关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2-22
- 营业期限 2008-04-24~2028-04-23
- 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北湖中路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
- 专业行业 金融->众筹->加盟、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百货/厨具/宠物
- 公司简介 新余市永丰工贸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全国的国家新能源科技城--新余,江西省新余市北湖中路,于2004年05月18日在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金属材料/冶金炉料/生铁/硅铁/锰铁/焦碳/矿产品/建筑材料/五金/百货/化工原料销售(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15人,我公司属于新余金属材料代理加盟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张尾勇 | 自然人股东 | 5000.00万元 | 100.00% |
黎小忠 | - | - | 40.00% |
黎中平 | - | - | 0.00% |
肖带生 | - | - | 0.00% |
何红梅 | - | - | 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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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张尾勇,出资额:50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5-18; | 投资人:张尾勇,出资额:2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5-18; | 2023-12-2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3-12-22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投资人:张尾勇,出资额:50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5-18; | 投资人:张尾勇,出资额:2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5-18; | 2023-12-22 |
其他变更 | 姓名:简冬莲,职务:监事;姓名:肖带生,职务:执行董事;姓名:肖带生,职务:经理; | 姓名:张尾勇,职务:执行董事;姓名:张尾勇,职务:经理;姓名:简冬莲,职务:监事; | 2018-05-10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肖带生,出资额:50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5-18; | 投资人:张尾勇,出资额:50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5-18; | 2018-05-10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肖带生,出资额:50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5-18; | 投资人:张尾勇,出资额:50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5-18; | 2018-05-10 |
负责人变更 | 肖带生 | 张尾勇 | 2018-05-10 |
负责人变更 | 黎中平 | 肖带生 | 2018-04-25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08-04-24至2018-04-23 | 2008-04-24至2028-04-23 | 2018-04-25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何红梅,出资额:2750万人民币,占5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5-18;投资人:黎中平,出资额:2250万人民币,占4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5-18; | 投资人:肖带生,出资额:50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5-18; | 2018-04-25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何红梅,出资额:2750万人民币,占5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5-18;投资人:黎中平,出资额:2250万人民币,占4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5-18; | 投资人:肖带生,出资额:50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5-18; | 2018-04-25 |
其他变更 | 姓名:何红梅,职务:监事;姓名:黎中平,职务:执行董事;姓名:黎中平,职务:经理; | 姓名:肖带生,职务:经理;姓名:肖带生,职务:执行董事;姓名:简冬莲,职务:监事; | 2018-04-25 |
其他变更 | - | 91360500759989416C | 2016-03-15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金属材料/冶金炉料/生铁/硅铁/锰铁/焦碳/矿产品/建筑材料/五金/百货/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废旧金属销售/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金属材料/冶金炉料/生铁/硅铁/锰铁/焦碳/矿产品/建筑材料/五金/百货/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2012-02-14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1-02-16 |
期限变更 | 注册资本3500;币种人民币;固定资金0;流动资金0 | 注册资本5000;币种人民币;固定资金0;流动资金0 | 2011-02-16 |
经营范围变更 | 何红梅,出资1925.0万元,占55.0%;黎中平,出资1575.0万元,占45.0%; | 何红梅,出资2750.0万元,占55.0%;黎中平,出资2250.0万元,占45.0%; | 2011-02-16 |
股东信息变更 | 何红梅,出资1925.0万元,占55.0%;黎中平,出资1575.0万元,占45.0%; | 何红梅,出资2750.0万元,占55.0%;黎中平,出资2250.0万元,占45.0%; | 2011-02-16 |
实收出资变更 | 3500 | 5000 | 2011-02-16 |
经营范围变更 | 何红梅,出资825.0万元,占55.0%;黎中平,出资675.0万元,占45.0%; | 何红梅,出资1925.0万元,占55.0%;黎中平,出资1575.0万元,占45.0%; | 2011-01-27 |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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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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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冬莲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375****621 | 6359840*****.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 | 6359840*****.com | 0790-****961 | - | 73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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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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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中平 | 执行董事,经理,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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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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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新余市汇鑫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赣05执191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3-06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新余市汇鑫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9)赣05执191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余市汇鑫物资有限公司、新余勤源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永丰工贸有限公司、余璿、刘菲、徐凯、李燕萍、龙姣、张俊、黄桂花、黎中平、张米生、何红梅、徐仰飞、徐锦、张雨坤、肖带生、张保英、李华生、欧阳敏人民币11045165.65元(其中标的10966798.85元,执行费78366.8元),或查封等同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1-01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新余市永丰工贸有限公司、黎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赣05民初61号 | 一、被告新余市汇鑫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1856750.35元(暂算至2018年6月5日),合计人民币10856750.35元;并以借款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支付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汇鑫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0元; 三、被告新余勤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永丰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余璿、被告刘菲、被告徐凯、被告李燕萍、被告龙姣、被告张俊、被告黄桂花、被告黎中平、被告张米生、被告何红梅、被告徐仰飞、被告徐锦、被告张雨坤、被告肖带生、被告张保英、被告李华生、被告欧阳敏对上述第一、二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余勤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永丰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余璿、被告刘菲、被告徐凯、被告李燕萍、被告龙姣、被告张俊、被告黄桂花、被告黎中平、被告张米生、被告何红梅、被告徐仰飞、被告徐锦、被告张雨坤、被告肖带生、被告张保英、被告李华生、被告欧阳敏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余市汇鑫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4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2048.50元,由被告新余市汇鑫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勤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永丰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余璿、被告刘菲、被告徐凯、被告李燕萍、被告龙姣、被告张俊、被告黄桂花、被告黎中平、被告张米生、被告何红梅、被告徐仰飞、被告徐锦、被告张雨坤、被告肖带生、被告张保英、被告李华生、被告欧阳敏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03 |
徐州云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余市永丰工贸有限公司、徐州国丰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7)赣05民初73号 | 准许徐州云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14.83元减半收取33257.41元,由徐州云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7-12-27 |
张显与新余市永丰工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余民三初字第15号 | 一、确认涉案房产北京市海淀区燕西台嘉苑42号楼-1至3层42-3号归属原告张显所有; 二、停止对北京市海淀区燕西台嘉苑42号楼-1至3层42-3号涉案房产的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64986元,由被告新余市永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5 |
徐州云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市永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赣05执异12号 | 驳回案外人徐州云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申请执行人 | 2017-11-15 |
新余市永丰工贸有限公司与徐州国丰贸易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 | (2013)余民二初字第65号 | 一、被告徐州国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永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9003729.0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3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国丰商贸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余市永丰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86532元,由被告徐州国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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