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陆琦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7-03-30
  • 办公地址: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与十四大街交汇处恒大东汇名城9号楼1单元1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陆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凯泽旅游开发、开封凯泽、凯泽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296MA40QFEA8K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0QFEA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296000000375
  • 登记机关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
  • 核准日期 2022-01-29
  • 营业期限 2017-03-30~
  •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与十四大街交汇处恒大东汇名城9号楼1单元101室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娱乐业->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与经纪代理服务->文化活动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温泉、电商零售->百货零售、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游乐园、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
  • 公司简介 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7年03月30日,注册地址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与十四大街交汇处恒大东汇名城9号楼1单元101室 ,主要从事游乐园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百货零售;餐饮服务;物业服务;酒店管理服务;室内娱乐活动;室内休闲健身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婚庆典礼服务;博物馆项目的开发、建设;温泉城项目的开发、建设;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表演场馆管理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51.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吉强、赵国行 吉强、陆琦 2022-01-29
主要人员变更 吉强、赵国行 吉强、陆琦 2022-01-29
法定代表人变更 赵国行 陆琦 2022-01-29
其他变更 13891986366 18737896603 2020-01-17
主要人员变更 吉强、史延平 吉强、赵国行 2020-01-1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吉强、史延平 吉强、赵国行 2020-01-17
法定代表人变更 史延平 赵国行 2020-01-1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安炎锋,史延平 吉强,史延平 2019-09-18
主要人员变更 安炎锋,史延平 吉强,史延平 2019-09-18
股东信息变更 开封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00%; 开封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49%;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51%; 2019-08-26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9-08-26
投资人变更 开封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00%; 开封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49%;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51%; 2019-08-26
负责人变更 辛玉全 史延平 2019-05-20
主要人员变更 安炎锋、辛玉全 安炎锋、史延平 2019-05-20
联络人员变更 闫强洲 王颖 2019-05-2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安炎锋、辛玉全 安炎锋、史延平 2019-05-20
主要人员变更 梁谦、安炎锋 安炎锋、辛玉全 2019-02-2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梁谦、安炎锋 安炎锋、辛玉全 2019-02-25
负责人变更 梁谦 辛玉全 2019-02-2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1384****090 138491510*****3.com - - 83
赵国行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陆琦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陆琦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郑州恒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票据纠纷 (2022)豫0291民初2908号 驳回原告郑州恒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10-28
唐冬玲、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2)豫0291民初1420号 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唐冬玲购房款418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3791.53元,由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10-13
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纠纷 (2022)豫0291民初5078号 一、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63612.88元及利息(其中以218635.01元为基数应自2022年2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以144977.87元为基数应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9.86元,由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 2022-10-08
鹤壁市佳品棉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鹤壁燕飞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豫0611民初1967号 被告鹤壁燕飞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郑州瀚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鹤壁市佳品棉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26310元及利息(以12631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9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6元,由被告鹤壁燕飞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郑州瀚凯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9-30
深圳市博思堂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2022)豫0291民初3021号 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博思堂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592775.4元及利息(自2022年5月3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3.88元,由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9-30
郑州明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2022)豫0291民初2656号 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郑州明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584221.0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其中203898.8元自2021年12月28日开始计算;101894元自2022年1月22日开始计算;176771元自2022年2月8日开始计算;101657.22元自2022年3月19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款项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1.11元,由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9-30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2021)豫0291民初3605号之二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被告 2022-09-30
开封市东大广告有限公司、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2022)豫0291诉前调确80号 申请人开封市东大广告有限公司与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经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调解中心驻示范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2022)豫0291民诉前调2262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2022-09-27
裴璐萍、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2)豫0291民初30号 一、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裴璐萍房款436753元及利息(以43675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裴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25.65元,由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9-22
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闽0504民初1431号 一、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00元及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9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3元,减半收取计2281.5元,由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31元,由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人 2022-09-16
华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豫0291民初2957号 一、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之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765000元及利息(其中以8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期限自2022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期限自2022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期限自2022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华之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6400元,由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9-09
河南祝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票据纠纷 (2022)豫0291民初3316号 本案按原告河南祝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2-09-01
郑州恒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1)豫0291民初7267号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祝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26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2-09-01
郑州恒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票据纠纷 (2021)豫0291民初7267号之一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被告 2022-09-01
郑州明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豫0291民初3871号 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明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120296元及利息(以1202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4日的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2.96元,由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8-31
河南交通广播车友俱乐部商务有限公司、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豫0291民初4179号 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交通广播车友俱乐部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4.43元,由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8-31
山东威灵电机有限公司、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豫0291民初2968号 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柳城通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威灵电机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面金额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柳城通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威灵电机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8-31
郑州墨缘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2)豫0291民初3001号 一、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郑州墨缘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3145.79元及利息,利息以263145.7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1年4月2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郑州墨缘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3102.25元,由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8-30
开封市世纪商砼有限公司、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闽0504民初1416号 准许开封市世纪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开封市世纪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第三人 2022-08-24
王国靖、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1)豫0291民初6159号 一、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国靖购房款201024元及利息(以20102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国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7.68元,由被告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8-16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