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林氏五金装饰材料经营部
- 法人: 林海雄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个体工商户
- 成立时间: 2006-12-25
-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富森美家居4区11栋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林海雄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林氏、成都林氏、林氏五金装饰材料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3
- 人员规模 3
- 统一社信代码 92510108L08010425K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L0801042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08600207243
- 登记机关 成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0-10
- 营业期限 2006-12-25~
-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富森美家居市场4区11栋6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锁具五金配件->智能锁、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智能锁、其他、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酒店锁、物联网->智能安防->智能锁、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楼梯
- 公司简介 好商通档案编号 226848公司介绍 我公司位于四川成都市,厂房在揭阳工业区。是家集生产加工与销售批发的企业。成都地区主营批发零售五金装饰材料等。代理广东迪迪龙系列产品,金质品为酒店锁,苏士智能锁,海诗曼锁具,自产产品林氏五金系列及林氏楼梯,还有多个*五金装饰系列。长期供货,长期诚招代理商。 我公司在成都有20年的五金经营历程,一直以来都要良好的信誉和口碑,重信用、守合同,保证产品质量,以多品种经营特色和薄利多销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我公司在成都有4家门店,富森五金店,楼梯店;府河店;八一店。 我公司经营配套五金,只要是家装,工程所需五金都能为顾客配齐,让顾客省时省心。 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服务。欢迎惠顾!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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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变更 | 成都市富森美家居市场4区11栋6号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富森美家居市场4区11栋6号 | 2014-05-17 |
其他变更 | 成都富森美家居装饰材料批发市场4区9栋9-10号 | 成都市富森美家居市场4区11栋6号 | 2011-04-01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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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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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028-8****063 | - | 72 |
张** | - | 1308****552 | - | - | - | 81 |
蒋** | - | 1834****904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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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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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林氏五金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0108民初6731号 | 一、被告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林氏五金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如下:以47796元为基数,按照固定年利率15.4%,自2018年5月21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林氏五金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计397元,由被告李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21-07-22 |
成都市成华区林氏五金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108民初52号 | 被告赖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林氏五金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2232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未付货款223208元为基数,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2元,由被告赖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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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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