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 马鑫龙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3-12-16
- 办公地址: 漯河市龙江路西段亚裕产业园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鑫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枣香源、枣香源商贸、河南枣香源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Zaoxiangyuan Tra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1100087320305P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1100087320305P
- 组织机构代码 08732030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1100000035482
- 登记机关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1-29
- 营业期限 2013-12-16~
- 注册地址 漯河市龙江路西段亚裕产业园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其他食品制造->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葡萄干、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核桃、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无花果干、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坚果干果
- 公司简介 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是新疆红枣、阿克苏核桃、哈密葡萄干、无花果、红枣礼盒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马鑫龙 | 自然人股东 | 3000.00万元 | 100.00% |
马红涛 | - | - | 6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期限变更 | 10 | 长期 | 2016-01-29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马红涛 | 马鑫龙 | 2016-01-29 |
变更 | 1130 | 1151 | 2016-01-29 |
股东信息变更 | 马红涛:60%;马鑫龙:40%; | 马鑫龙; | 2016-01-29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6-01-29 |
主要人员变更 | 马鑫龙;马红涛; | 党书红;马鑫龙; | 2016-01-2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马鑫龙马红涛[退出] | 党书红[新增]马鑫龙 | 2016-01-29 |
投资人变更 | 马红涛:60%;[退出]马鑫龙:40%; | 马鑫龙; | 2016-01-29 |
地址变更 | 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西段恒隆食品有限公司院内 | 漯河市龙江路西段亚裕产业园 | 2014-12-24 |
实收出资变更 | 600.000000 | 3000.000000 | 2013-12-23 |
期限变更 | 2015-12-15 | 2023-12-15 | 2013-12-23 |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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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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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 | - | 1372****758 | - | - | - | 81 |
马**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372****758 | - | - | - | 90 |
马** | - | 1390****928 | - | 0372-****027 | - | 83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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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马鑫龙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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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漯河市宏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豫1103民初2526号 | 本案按原告漯河市宏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1-09-18 |
漯河市宏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豫11民终162号 |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漯河市宏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3344899.98元。漯河市兆宇置业有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漯河市宏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930元及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179元,均由被上诉人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和漯河市兆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上诉人 | 2021-04-01 |
漯河市宏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兆宇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豫1103民初873号 | 一、被告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宏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93000元。 二、驳回原告漯河市宏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30元,由原告漯河市宏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9470元,由被告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94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漯河市宏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08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1103执775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高二伟、张凤丽、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马水全、樊红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告 | 2020-10-10 |
郭春华与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马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1103民初6274号 | 驳回原告郭春华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375元(减半)予以退回给原告郭春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07 |
漯河市金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鸿达利枣业有限公司、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豫1103民初4983号 | 一、被告漯河市鸿达利枣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金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501506.24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宏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云茹、杨洋、魏中华、张耕云、杨志业、李跃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2250元,由被告漯河市鸿达利枣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宏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云茹、杨洋、魏中华、张耕云、杨志业、李跃远连对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05 |
漯河市金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市鸿达利枣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豫1103执445-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告 | 2020-08-05 |
耿淑沛与马鑫龙、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 - | (2020)豫1103民撤1号 | 驳回原告耿淑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01 |
耿淑沛与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马水全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 - | (2019)豫1103民撤4号 | 准许原告耿淑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耿淑沛负担 | 被告 | 2019-12-13 |
王丽霞、马水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豫1103执恢208-3号 | 终结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10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5-06 |
谢会鸽、马水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豫1104执22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 - | 2018-12-17 |
万玉敏、李艳等与马水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豫1103民初3090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被告 | 2018-12-1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与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马水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豫1103民初1438号 | 一、被告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4995215.34元和利息(利息为年利率6.48%,从2016年11月8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马水全、马红涛对被告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对被告高二伟、张凤丽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马水全、马红涛、高二伟、张凤丽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08 |
叶珠飞、马水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豫1104执23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 - | 2018-09-28 |
叶珠飞与马水全、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豫1104民初1229号 | (一)被告马水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珠飞借款50万元。 (二)被告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马水全承担,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26 |
谢会鸽与马水全、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豫1104民初1230号 | (一)被告马水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会鸽借款20万元。 (二)被告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马水全承担,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26 |
苑瑞清与马水全、李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豫1103民初3190号 | 驳回原告苑瑞清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10 |
马秋红、马水全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豫1102执32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8-10 |
万秀云与马水全、李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豫1103民初3191号 | 驳回原告万秀云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8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10 |
漯河市宏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枣香源商贸有限公司、马水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豫1103民初3783号 | 驳回原告漯河市宏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27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78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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