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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

  • 法人: 陈志刚
  • 注册资本: 41436.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07-18
  • 办公地址: 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08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5

技术专家

9

无角色

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4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志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威风电叶片、天威、保定天威
  • 注册资本 41436.00万元
  • 实缴资本 41436.00万元
  • 英文名 Baoding Tianwei Wind Power Blade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605677395817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7739581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605000014101
  • 登记机关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9-21
  • 营业期限 2008-07-18~2028-07-17
  • 注册地址 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089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玻璃
  • 公司简介 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是保定天威集团上市公司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一期投资4.37亿元,总投资12亿元。公司引进风电行业先锋国家丹麦先进技术及全套自动化生产设备,主要从事大型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的开发、设计、制造、试验及售后服务。通过技术引进和培训,公司目前已拥有开发大型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技术能力,并拥有一支富有经验的包括空气动力学应用、叶片结构设计、强度分析、叶片测试、先进复合材料应用、先进复合材料制造、模具设计制造等专业的完整的叶片研发生产技术队伍,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均接受过丹麦先进技术的专业培训,并拥有多年行业经验。公司的产品就是先进技术与丰富经验完美结合的体现。公司具有兆瓦级疲劳测试试验台和年产2400片叶片的厂房,具备独立完成所有产品试验的能力。公司一直以来遵循“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宗旨,愿以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产品和真诚、周到、及时的服务,来满足客户的要求和期待。一期厂房全景效果图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河北鑫兴嘉德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陈志刚 马寅虎 2025-03-25
法定代表人变更 陈志刚 马寅虎 2025-03-2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总经理:陈志刚;财务负责人: 经理:马寅虎;财务负责人:马寅虎 2025-03-25
联络员备案 备案手机: 马柔 *** 备案手机:*** 2020-09-2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0-09-21
投资人变更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1436万人民币; 河北鑫兴嘉德科技有限公司出资41436万人民币; 2020-09-21
股东信息变更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41436万人民币; 河北鑫兴嘉德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 41436万人民币; 2020-09-21
章程变更 - 2020-09-14变更股东的名称、住所、法人资格证明号、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2020-09-21
负责人变更 安洪松 陈志刚 2019-12-3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谢隆 吴金枝 2019-12-31
主要人员变更 谢隆 吴金枝 2019-12-31
章程变更 - 2017-11-28公司不设董事会,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2017-12-01
主要人员变更 马文学 任晓红 安洪松 2017-12-01
负责人变更 马文学 安洪松 2017-12-01
章程备案 - 2017-11-28公司不设董事会,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2017-12-01
主要人员变更 聂永军 安洪松 2015-09-11
章程备案 ; 2015-09-10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5-09-1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谢隆王铮 谢隆 2015-09-11
负责人变更 聂永军 马文学 2015-09-11
章程变更 - ;2014-08-20 2014-08-25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保定海关 1306910100 2008-12-10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佟** - - - 0312-****076 - 71
蔺** - - - 0312-****470 主厂房工程 73
吴金枝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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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关于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招标公告 - 河北-保定 - 2016-01-06
保定天威风电叶片公司公司兆瓦级及以上风电叶片产业化项目户外堆场改造 招标公告 改造工程 风电叶片产业化项目 河北-保定 - 2011-05-04
双梁桥式起重机招标 招标公告 及安装 起重设备 双梁桥式起重机 河北-保定 - 2009-08-31
保定天威风电叶片公司公司兆瓦级及以上风电叶片产业项目一期主厂房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主厂房工程 河北-保定 - 2009-08-1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安洪松、北京科拉斯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冀06执异158号 驳回安洪松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2019-12-27
安洪松、米德(中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冀06执异157号 驳回安洪松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2019-12-27
米德(中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3)保执字第86-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8-02-11
米德(中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3)保执字第86-2号 本院(2013)保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2-11
北京科拉斯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3)保执字第88-2号 本院(2013)保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8-02-11
北京科拉斯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3)保执字第88-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8-02-11
保定市旺齐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新执字第111号 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06-09
萨泰克斯增强材料(东营)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新执字第477号 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12-30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5)新民初字第380号 被告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342187.3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从原告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为从原告起诉之日2014年12月25日至被告付清所欠工程款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90元,由被告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承担。对天威风电叶片警卫室及消防水池施工的工程造价审计费用审计费用共32542元,由原告承担47%即15295元,由被告承担53%即17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1-20
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保民二初字第12号 被告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7955165.28元及利息(其中29561763.74元自2012年4月18日起计算利息,17751027.6元自2011年11月25日起计算利息,642373.94元自2015年3月26日起计算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902元,由被告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0-14
苏州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新民初字第1654号 被告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苏州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7580元及逾期未支付货款利息(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苏州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被告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3-19
山东国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烟牟执字第218号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牟商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03-13
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与江苏文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扬开商初字第283号 一、被告江苏文德公司结欠原告保定天威公司60.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8.7万元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1008元,减半收取550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原告 2015-01-07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新执字第312号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在青岛华创风电有限公司的未支取款项2007190元(其中案款178.77万元,利息15万元,案件受理费272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000元,执行费222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4-12-22
王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离婚纠纷 (2014)新执字第301-1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257元(其中案款36000元,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790元,执行费46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4-12-22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4)新执字第312-1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7190元(其中案款178.77万元,利息15万元,案件受理费272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000元,执行费222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4-12-22
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与山东鲁科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冠商初字第990号 一、被告山东鲁科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设备款37.5万元(剩余货款31.75万元+质保金5.75万元)及违约金(34.5万元的违约金从2010年9月15日至2010年9月20日,51.75万元的违约金从2010年12月10日至2012年1月9日,31.75万元的违约金从2012年1月10日至本判决书生效过付之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率进行计算,并加收50%的罚息)。 二、被告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31.75万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山东鲁科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山东鲁科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0元,保全费2620元,由被告山东鲁科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12-18
博格林涂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2014)新民初字第538号 准予原告博格林涂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被告 2014-12-02
保定金润德豪冷暖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3)新民初字第265号 准予原告保定金润德豪冷暖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元,由原告保定金润德豪冷暖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4-12-02
原告卫华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3)新民初字第831号 被告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卫华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货款36000元及利息1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元由被告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负担790元,原告卫华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负担4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08-26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排污登记信息 91130605677395817H001Y 2020-06-23 2025-06-2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1410Q10177R0M 2010-05-21 201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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