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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湖工和欣光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余东霞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12-06
  •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7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余东霞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武汉湖工和欣、湖工和欣、湖工和欣光子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Wuhan Hugong Hexin Photonics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00081993656Y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8199365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00000378234
  • 登记机关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11-14
  • 营业期限 2013-12-06~
  •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传感器、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传感器
  • 公司简介 武汉湖工和欣光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占地70亩,坐落于风景秀丽的高新技术示范区有“中国光谷”之称的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司由湖北工业大学和武汉智通仁和光子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总投资金额2.2亿元,引进美国多所世界综合排名前五十位高校的旅美博士后、国际知名教授和专家。公司集人性化的管理和国际化的办公环境于一体,园区内健身会所、游泳馆、网球场、羽毛球场等设施一应俱全,让我们的员工在辛苦工作之余能够得到全身心的放松。公司目前拥有环保和光电子两大产业:在环保产业,我们主要侧重空气监测和治理。公司引进了国际上最先进的空气净化技术,在项目和大型工业项目上有多个成功的经验,将高科技的技术应用于消费市场,推出空气净化器、空气检测仪等多个产品。我们致力于解决当前的环境问题,以努力实现人们呼吸新鲜空气的共同愿望!在光电子领域,我们掌握了国际领先的光电子激光技术,公司所开发的系列激光器产品包括:低噪声单频激光器、中、高功率光纤激光器、可见光及中红外激光器、超快光纤激光器;以及光学检测仪器仪表、光电子器件与模块等。产品主要面向国内外激光与光电子市场以及新兴的物联网产业,产品可应用于精密测量、光传感网络、光通信、工业加工与材料处理、生物医疗、显示和投影等领域。公司所生产的创新型、高性能、低噪声的单频激光器模块以及多路集成激光器系统主要满足传感市场、工业精密测量、石油天然气勘探、适合于潜艇、防御或保安应用的声波探测、科学研究、相干光通信、干涉测量等方面的市场需要;超快光纤激光器主要是应用于激光切割、医疗、汽车零部件加工等领域;中、高功率光纤激光器主要用于工业加工和材料处理。我们将齐心协力、努力发挥各自的特长,促进公司的蓬勃发展。在公司自身发展的同时为社会发展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湖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 55.00%
武汉智通仁和光子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45.0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徐芳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董仕节 董事 - - - - 79
汪军民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徐芳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董仕节 董事 -
汪军民 董事 -
曾国富 董事 -
WANG YONG 董事 -
余东霞 董事长 -
罗东喜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东莞市普锐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湖工和欣光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169号 一、被告武汉湖工和欣光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普锐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487455元; 二、被告武汉湖工和欣光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普锐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应付货款1029665元; 三、被告武汉湖工和欣光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普锐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是以2517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5年2月14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90元,减半收取1584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845元由被告武汉湖工和欣光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6-05-24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智通仁和光子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湖工和欣光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5)鄂新洲民初字第00235-1号 被告湖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3-09
东莞市普瑞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湖工和欣光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39号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武汉湖工和欣光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 二、同时查封担保人林建芳、担保人严义清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山区蛇口工业九路桂园住宅楼二区16栋402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面积80.35平方米)。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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