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李德和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8-15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联想研发中心大厦12层东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德和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诚正、深圳诚正、诚正科技、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zhen Chengzheng Technology Micro Loa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311875007D
- 纳税人识别号 440300311875007
- 组织机构代码 311875007
- 曾用名 深圳市诚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11080133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0-11
- 营业期限 2014-08-15~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3楼E317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金融->企业金融服务->融资租赁
- 公司简介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诚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正式获得深圳市金融办批复,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正科贷”)于2014年8月15日在前海成立,注册资本5亿元,系联想控股成员企业—正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奇控股”)全资设立。 正奇控股是一家专注于科创企业的创新型投资控股集团。成立于2012年10月,由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设立,现由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注册资本33.23亿元。正奇控股旗下子公司15家,战略布点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地区、长江经济带这四大增长极,主要业务包括战略型投资、财务型投资、资本市场业务、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以及融资租赁、科技小贷、保理、担保、典当等债权类业务。 诚正科贷秉承“诚信、规范、专业、创新”的经营理念,与正奇(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协同搭建业务平台,重点聚焦生物医药、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新材料等,为高技术、高成长、高价值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融智服务,同时依托正奇控股丰富的金融产品优势,为客户提供自身发展所需的各类资金并为其在产业链上进行资源整合提供助力。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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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投资有限公司 | 其他投资者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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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许可信息 | 批准文件(),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或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批准文件(深前海金监复[2021]9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或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批准文件() | 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或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批准文件() | 2023-10-11 |
监事信息 | 黄中山(监事) | 郑旭东(监事) | 2023-10-11 |
主要人员变更 | 黄中山(监事) | 郑旭东(监事) | 2023-10-11 |
主要人员变更 | 卜廷川(总经理),李如发(监事),俞能宏(董事长),李德和(董事),卜廷川(董事) | 罗斌(董事),李青(董事),黄中山(监事),李德和(董事长),李多新(总经理) | 2021-12-27 |
指定联系人变更 | 俞能宏 | 李多新 | 2021-12-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俞能宏 | 李德和 | 2021-12-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卜廷川(总经理),李如发(监事),俞能宏(董事长),李德和(董事),卜廷川(董事) | 罗斌(董事),李青(董事),黄中山(监事),李德和(董事长),李多新(总经理) | 2021-12-27 |
许可信息变更 | 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或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批准文件(),批准文件() | 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或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批准文件(深前海金监复[2021]9号),批准文件(),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或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批准文件() | 2021-12-27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17层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3楼E317 | 2020-03-03 |
许可信息 | 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或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批准文件() | 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或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 2020-03-03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 | 2017-10-12 | 2019-12-27 | 2020-03-03 |
前置许可信息 | 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 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或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批准文件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 2017-10-16 |
章程变更 | 1900-01-01 | 2017-10-12 | 2017-10-16 |
经营范围变更 | 审批文件名称: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审批文件号:; | 审批文件名称: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或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批准文件、审批文件号:;审批文件名称: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审批文件号:; | 2017-10-16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1900-01-01 | 2017-10-12 | 2017-10-16 |
章程变更 | 1900-01-01 | 2017-10-12 | 2017-10-16 |
名称变更变更 | 深圳市诚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2017-10-16 |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 深圳市诚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2017-10-16 |
其他事项备案 | - | 91440300311875007D | 2016-07-26 |
其他变更 | - | 91440300311875007D | 2016-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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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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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cz*****financial.com | 0755-8****698 | - | 73 |
罗斌 | 董事 | - | - | - | - | 79 |
李多新 | 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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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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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斌 | 董事 | - |
李多新 | 总经理 | - |
李德和 | 董事,董事长 | - |
李青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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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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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391民初10102号 | 一、被告张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68779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16877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20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扣除被告张建华在2020年12月19日之后已支付的逾期利息55万元); 二、被告张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23222元; 三、被告刘家瑶、张海对被告张建华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建华、刘家瑶、张海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790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张建华、刘家瑶、张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507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0-20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391执237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1-07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萍、肖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391执176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1-07 |
林少军、严飞燕、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391执2718、271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1-01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寿康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粤0305执1249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1-01 |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邓亲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305执784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30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305执100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30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305执815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29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305执521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29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程华荣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391民初5866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程华荣、李勇名下财产,以价值人民币4876726.83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12-29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耕兴源贸易有限公司、范平军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财产保全 | (2020)粤0391执保1384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耕兴源贸易有限公司、范平军、张喜云、深圳市尚味佳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67243.95元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667243.95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7763号 | 原告 | 2020-12-27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祈飞智能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粤0305民初7329号 |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77.61元,由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12-27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391执保1583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趣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威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威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丰顺威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邱伟能、蒋玲、邱智鸿、邱万寿名下的财产,以价值25252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8900号 | 原告 | 2020-12-23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肖萍、肖媛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粤0391民初1515号 | 一、被告肖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以人民币13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肖媛、肖仁配、深圳市万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肖萍上述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媛、肖仁配、深圳市万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萍追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3元、保全费人民币1208.25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共计人民币4651.25元,由被告肖萍负担,被告肖媛、肖仁配、深圳市万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22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林育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粤0391民初3992号 | 一、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60250元(罚息以借款本金1360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林育光、刘丽琴、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林育光、刘丽琴、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保全担保费2040.38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42元由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林育光、刘丽琴、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7042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林育光、刘丽琴、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04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林育光、刘丽琴、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缴纳,本院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22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391执保1674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华、刘家瑶、张海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322135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10102号 | 申请人 | 2020-12-21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305执5213-521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21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305执1467号 | 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8459元已由本院依法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146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21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广贤投资有限公司、陈亚贤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粤0391执保1503号 |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中广贤投资有限公司、陈亚贤、深圳市永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1933800元为限。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176号 | 原告 | 2020-12-21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391执保1541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汇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趣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威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威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丰顺威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邱伟能、蒋玲、邱智鸿、邱万寿名下的财产,以价值25252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8581号 | 原告 | 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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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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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microcredit.cn | czmicrocredit.cn | 粤ICP备15005847号-2 | 2018-10-11 |
czmicrocredit.net | czmicrocredit.net | 粤ICP备15005847号-2 | 2018-10-11 |
www.czmicrocredit.com.cn | czmicrocredit.com.cn | 粤ICP备15005847号-2 | 2018-10-11 |
www.czmicrocredit.com | czmicrocredit.com | 粤ICP备15005847号-1 | 2018-10-11 |
czmicrocredit.com.cn | czmicrocredit.com.cn | 粤ICP备15005847号-2 | 2018-10-11 |
czmicrocredit.com | czmicrocredit.com | 粤ICP备15005847号-1 | 2018-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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