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建钦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3-12
- 办公地址: 建瓯市兴泰街19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建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利人物流、建瓯利人、利人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783550987436Y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783550987436Y
- 组织机构代码 55098743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783100027497
- 登记机关 福建省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2-28
- 营业期限 2010-03-12~2060-03-11
- 注册地址 福建省建瓯市东安路10号闽北物流中心办公楼109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闽越文化、太极文化的发源地南平,南平建瓯市兴泰街194号,于2010年03月12日在福建省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仓储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南平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有森 | 自然人股东 | 600.00万元 | 60.00% |
王建钦 | 自然人股东 | 400.00万元 | 40.00% |
李荣强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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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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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东峰村南桥街293号 | 福建省建瓯市东安路10号闽北物流中心办公楼109室 | 2022-12-28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22-02-24新章程 | 2022-02-24 |
地址变更 | 福建省建瓯市中国笋竹城C区8号B109 | 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东峰村南桥街293号 | 2022-02-24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2 本 | 2022-02-24 |
住所变更 | 福建省建瓯市中国笋竹城C区8号B109 | 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东峰村南桥街293号 | 2022-02-24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仓储(不含危险品)服务;货运站(场)经营;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汽车配件、轮胎、润滑油销售;汽车租赁服务、场地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大型货物道路运输;搬运装卸服务;仓储(不含危险品)服务;货运站(场)经营;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物流信息咨询服务;车辆管理服务;汽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对物流业的投资;柴油(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轮胎、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租赁服务;场地租赁服务;房产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包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11-29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9-11-29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9-11-26公司股东签订的新章程 | 2019-11-29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8-05-04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仓储(不含危险品)服务;货运站(场)经营;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汽车配件、轮胎、润滑油销售;汽车租赁服务、场地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5-04 |
住所变更 | 建瓯市兴泰街194号 | 福建省建瓯市中国笋竹城C区8号B109 | 2018-05-04 |
地址变更 | 建瓯市兴泰街194号 | 福建省建瓯市中国笋竹城C区8号B109 | 2018-05-04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8-05-03公司股东签订的新章程 | 2018-05-04 |
出资情况 | 王有森 证照号码:35210419771026011X;李荣强 证照号码:350783197809180714;王建钦 证照号码:352123194801230114; | 王有森 证照号码:35210419771026011X;王建钦 证照号码:352123194801230114; | 2016-12-16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6-12-14公司股东签订的新章程 | 2016-12-16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有森 证照号码:******************;李荣强 证照号码:******************;王建钦 证照号码:******************; | 王有森 证照号码:******************;王建钦 证照号码:******************; | 2016-12-16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4-01 |
联络人员变更 | 吴奇霞 | 李月婷 | 2016-03-31 |
联络人员变更 | - | 吴奇霞 | 2014-11-18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有效期至2015年3月9日);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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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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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8368043*****.com | 0599-****111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 | 8368043*****.com | 0599-****111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 | 0599-****111 | - | 72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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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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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钦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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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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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建瓯营销服务部、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20)闽07民终153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2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建瓯营销服务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2-09 |
上海迈群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1)闽0783财保56号 | 查封被申请人李金田驾驶的登记于被申请人上海迈群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沪FE××××(沪A××××挂)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一辆,查封财产价值以15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申请人 | 2021-09-22 |
潘连珠与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8)闽0783民初2620号 | 被告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原告潘连珠货物损失80188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被告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04 |
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潘连珠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闽07民终63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元,由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0-11 |
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闽0402民初1348号 | 驳回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8-21 |
林海瑞、梁翠英等与万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粤2072民初13686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313529.14元给原告林海瑞、梁翠英、陈冰兰、陈佛火。 二、驳回原告林海瑞、梁翠英、陈冰兰、陈佛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10元,由原告林海瑞、梁翠英、陈冰兰、陈佛火负担26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负担16547元(四原告已预交16810元,本院不另行收退,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01 |
李珍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闽0982民初140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李珍珍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36562.66元(其中41422.02元支付给被告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195140.64元支付给原告李珍珍)。 二、驳回原告李珍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动履行款项可以直接汇入福鼎市人民法院开户于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为9060310010010990018638的帐户)。 本案受理费1464.75元,由原告李珍珍负担175.77元,被告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88.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20 |
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浙0182执2318号 | 通知如下: 本院(2017)浙0182执2318号案件执行完毕 | 申请执行人 | 2018-08-23 |
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成龙、厦亨(福建)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783民初358号 | 一、被告吴成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 110759元及该款从2016年7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4元,由被告吴成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6-06 |
张日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吴立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浙11民终800号 |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6-07-13 |
张日明与吴立成、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丽龙民初字第695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日明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日明54567.81元(已扣除被告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95000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中转(中转账户户名: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23×××56)。 三、驳回原告张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1元,减半收取3200.5元,由原告张日明负担1356元,被告建瓯市利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4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重新鉴定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共计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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