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
- 法人: JIAO SHUGE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5-04-11
- 办公地址: 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大道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JIAO SHUGE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清水湾、清水湾旅业、海南清水湾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Hainan Clearwater Bay Tourism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6903477425299X6
- 纳税人识别号 46003477425299X
- 组织机构代码 77425299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60000000128827
- 登记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6-07
- 营业期限 2005-04-11~2035-04-10
- 注册地址 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地号010031-1)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租赁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致力于旅游项目开发经营,保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公司注册资本伍仟万元。目前公司正在三亚旅游圈内黄金海岸清水湾建设“Aloha——大型夏威夷风情成熟一站式度假目的地”项目。这是公司与国内外实力雄厚、管理规范、具有丰富建设经验、具有国际化视野的财团投资合作,共同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的国际一流,人与自然、人与建筑和谐共生的全新居住形态,最大限度满足个性化的度假需求以及恣意而完美的度假生活项目。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洋浦伟华投资有限公司 | - | - | 0.00% |
张甲军 | - | - | 0.00% |
张甲人 | - | - | 0.00% |
张启玮 | - | - | 0.00% |
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 | - | - | 16.62% |
天津鼎晖恒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 | 31.97% |
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 | 4.68% |
天津明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16.71% |
北京中汇融达科技有限公司 | - | - | 30.00% |
三亚侨霖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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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徐振宏:60%;尚玉成:31.2%;张为民:4%;卫舒敏:2%;马志军:2%;王振:0.8%; | 徐振宏:60%;张为民:4%;马志军:2%;王振:0.8%;尚玉成:33.2%; | 2019-05-10 |
股东信息变更 | 徐振宏:60%;陈建龙:31%;张为民:4%;马志军:2%;卫舒敏:2%;王振:1%; | 徐振宏:60%;张为民:4%;卫舒敏:2%;马志军:2%;尚玉成:31.2%;王振:0.8%; | 2018-09-26 |
股东信息变更 | 徐振宏:*%;陈建龙:*%;张为民:*%;马志军:*%;卫舒敏:*%;王振:*%; | 徐振宏:*%;张为民:*%;卫舒敏:*%;马志军:*%;尚玉成:*%;王振:*%; | 2018-09-26 |
经营范围变更 | 旅游项目开发经营,保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技术咨询,影城。 | 旅游项目开发经营,保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技术咨询,影城,房屋租赁。 | 2018-06-08 |
联络人员变更 | 郭琦 | 韩党生 | 2018-06-08 |
经营范围变更 | 旅游项目开发经营,保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技术咨询,影城。 | 旅游项目开发经营,保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技术咨询,影城,房屋租赁。 | 2018-06-07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旅游项目开发经营,保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技术咨询,影城。 | 旅游项目开发经营,保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技术咨询,影城,房屋租赁。 | 2018-06-07 |
联络人员变更 | 郭琦 | 韩党生 | 2018-06-0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韩铁伟、张晓晋、焦树阁、芦志、吴红 | 韩铁伟、张晓晋、JIAOSHUGE、芦志、吴红 | 2017-10-26 |
负责人变更 | 焦树阁 | JIAOSHUGE | 2017-10-2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焦树阁 | JIAO SHUGE | 2017-10-25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焦树阁 | JIAO SHUGE | 2017-10-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韩铁伟、张晓晋、焦树阁、芦志、吴红 | 韩铁伟、张晓晋、JIAO SHUGE、芦志、吴红 | 2017-10-25 |
主要人员变更 | 韩铁伟、张晓晋、焦树阁、芦志、吴红 | 韩铁伟、张晓晋、JIAO SHUGE、芦志、吴红 | 2017-10-2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韩铁伟、张晓晋、焦树阁、芦志、吴红 | 韩铁伟、张晓晋、JIAO SHUGE、芦志、吴红 | 2017-10-2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7-06-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晓晋、陈华、赵晓红、张晓晋、焦树阁、芦志、吴红 | 韩铁伟、张晓晋、焦树阁、芦志、吴红 | 2017-06-27 |
投资人变更 | 三亚侨霖实业有限公司:70%;北京中汇融达科技有限公司:30%; | 三亚侨霖实业有限公司:100%; | 2017-06-27 |
股东信息变更 | 三亚侨霖实业有限公司:70%;北京中汇融达科技有限公司:30%; | 三亚侨霖实业有限公司:100%; | 2017-06-26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晓晋、陈华、赵晓红、张晓晋、焦树阁、芦志、吴红 | 韩铁伟、张晓晋、焦树阁、芦志、吴红 | 2017-06-26 |
共 8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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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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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OSH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芦志 | 董事 | - | - | - | - | 79 |
吴** | CMO | - | wudo*****bay.net | - | - | 81 |
联系人共 2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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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芦志 | 董事 | - |
吴东 | CMO | 吴东,清水湾旅业CMO。 |
Jiao Shuge | 董事长 | - |
吴红 | 董事 | - |
张晓晋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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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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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A轮 | 鼎晖投资 | 2011-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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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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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39906号 | 驳回原告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2元,由原告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05 |
申请执行人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伍江实业有限公司、刘显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琼0271执1253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3-03 |
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伍江实业有限公司、刘显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琼0271民初8816号 | 一、上海伍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返还多收的工程款6037113.53元; 二、上海伍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6037113.5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6年12月6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刘显忠对上海伍江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上海伍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00元,刘显忠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11元(原告已预交),应收取55460元,元由上海伍江实业有限公司、刘显忠共同负担,退回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220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1-08 |
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确认 | (2016)琼9028行初16号 | 驳回原告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3-22 |
闫翠兰与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冀0203民初2550号 | 准予原告闫翠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650元,由原告闫翠兰承担 | 被告 | 2018-04-24 |
郭磊与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2017)琼9028民初464号 | 驳回原告郭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71.50元,减半收取4435.75元,由原告郭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2-06 |
郭磊与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2017)琼96民终153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71.5元,由上诉人郭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1-11 |
霍丽君与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7)琼96民终28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48元,由上诉人霍丽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12-15 |
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与霍丽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6)琼96民辖终2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6-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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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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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2020)琼02民再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被申请人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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