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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崔耀军
  • 注册资本: 1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时间: 2017-12-14
  •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查干陶勒盖西街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8

销售专家

7

人力资源专家

3

无角色

2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7

招标金额

4,515,820

供应商

2

中标数量

3

中标金额

240,000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崔耀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鄂托克前旗农商银行、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
  • 注册资本 1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1000.00万元
  • 英文名 Inner Mongolia Etok Qianqi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50600MA0NP4224J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NP422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50600020165853
  • 登记机关 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5-09
  • 营业期限 2017-12-14~2099-12-31
  •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查干陶勒盖西街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戴继莲 自然人股东 26.00万元 0.13%
赵宏义 自然人股东 42.90万元 0.43%
苏醒 自然人股东 28.60万元 0.29%
冯烨 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0.10%
鄂托克前旗天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股东 330.00万元 3.30%
叶成岗 自然人股东 59.96万元 0.60%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鑫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股东 200.00万元 2.00%
叶慧敏 自然人股东 40.00万元 0.40%
巴雅尔 自然人股东 50.00万元 0.50%
谢玉芳 自然人股东 28.60万元 0.29%
左金龙 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0.15%
白彩琴 自然人股东 50.00万元 0.50%
苏雅拉高娃 自然人股东 11.44万元 0.07%
格斯尔 自然人股东 20.00万元 0.46%
邵东清 自然人股东 20.00万元 0.20%
王建勋 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0.10%
张静玲 自然人股东 15.60万元 0.16%
边晓红 自然人股东 20.00万元 0.20%
陈玉玺 自然人股东 28.60万元 0.29%
雪梅 自然人股东 30.00万元 0.3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陈红,崔耀军,达布希拉图,刘国芝,马脑日布,孟克吉日嘎拉,王英,王有华,吴占军,杨秉智,杨海清,杨欣,张玉红,周令康 陈红,崔耀军,刘国芝,马脑日布,孟克吉日嘎拉,王英,王有华,吴占军,杨秉智,杨海清,杨欣,张玉红,周令康,周令康 2023-05-09
章程备案 - 提交新版公司章程 2022-09-29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0 11000.00 2022-09-29
章程变更 - 提交新版公司章程 2022-09-29
主要人员变更 张志卿(董事),崔耀军(董事长),纠增祥(监事),邵兴智(监事),杨海清(董事),马脑日布(董事),杨秉智(董事),李媛(监事),叶成林(总经理),王有华(董事),达布希拉图(董事),杨欣(监事会主席),刘国芝(监事) 张玉红(监事),崔耀军(董事长),周令康(总经理),杨海清(董事),马脑日布(董事),杨秉智(董事),吴占军(监事),王有华(董事),达布希拉图(董事),孟克吉日嘎拉(监事),杨欣(监事会主席),王英(董事),刘国芝(监事) 2022-09-2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贾建军(董事),刘春阳(董事),纠增祥(监事),邵兴智(监事),杨海清(董事),李媛(监事),叶成林(总经理),王有华(董事),达布希拉图(董事),杨欣(监事会主席),院平轶(董事长),陈利新(董事),刘国芝(监事) 张志卿(董事),崔耀军(董事长),纠增祥(监事),邵兴智(监事),杨海清(董事),马脑日布(董事),杨秉智(董事),李媛(监事),叶成林(总经理),王有华(董事),达布希拉图(董事),杨欣(监事会主席),刘国芝(监事) 2020-09-03
主要人员变更 贾建军(董事),刘春阳(董事),纠增祥(监事),邵兴智(监事),杨海清(董事),李媛(监事),叶成林(总经理),王有华(董事),达布希拉图(董事),杨欣(监事会主席),院平轶(董事长),陈利新(董事),刘国芝(监事) 张志卿(董事),崔耀军(董事长),纠增祥(监事),邵兴智(监事),杨海清(董事),马脑日布(董事),杨秉智(董事),李媛(监事),叶成林(总经理),王有华(董事),达布希拉图(董事),杨欣(监事会主席),刘国芝(监事) 2020-09-03
负责人变更 院平轶(董事长) 崔耀军(董事长) 2020-09-0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杨秉智 董事 - - - - 79
吴占军 监事 - - - - 79
- - - - 010-8****823 - 71

联系人共 4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杨秉智 董事 -
达布希拉图 董事 -
王有华 董事 -
崔耀军 董事长 -
张志卿 董事 -
杨海清 董事 -
叶成林 总经理 -
马脑日布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鄂托克前旗恒源投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项目(一层)成交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房屋租赁合同项目 内蒙古-鄂尔多斯 24.00 2024-03-18
鄂托克前旗总工会工会经费定期存款定点银行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工会经费定期存款定点银行 内蒙古-鄂尔多斯 - 2023-12-19
鄂托克前旗农商银行非劳保性工作服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招标公告 非劳保性工作服 内蒙古-鄂尔多斯 - 2023-10-12
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托管银行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托管银行服务项目 内蒙古-鄂尔多斯 - 2023-05-24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物业服务项目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物业服务项目 内蒙古-鄂尔多斯 187.97 2022-07-05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物业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 物业服务项目 物业服务管理项目 内蒙古-鄂尔多斯 187.99 2022-06-22
鄂托克前旗农商银行综合安防建设项目招标失败公告 招标公告 综合安防建设项目 内蒙古-鄂尔多斯 - 2021-02-10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员工工作服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工作服项目 内蒙古-鄂尔多斯 75.62 2020-12-18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员工工作服项目废标公告 招标公告 工作服 内蒙古-鄂尔多斯 - 2019-12-23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员工工作服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 工作服 内蒙古-鄂尔多斯 - 2019-12-10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鄂托克前旗铭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 1 187.97 2022-07-05
2 江苏虎豹集团有限公司 1 1 75.62 2020-12-18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1 1 - 2023-05-24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克拉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内0623民初1717号 准许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8.62元,减半收取计1294.31元,由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2-11-05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鲁德吉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内0623民初1491号 一、被告宝鲁德吉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9028.65元及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产生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卡通/福农卡授信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同时支付截止2021年9月1日的利息49766.49元; -6- 二、被告扎达、巴音尼玛呼、乌仁其木格、朝格图、达来、关有岐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275.90元,减半收取计2137.95元,由被告宝鲁德吉雅、扎达、巴音尼玛呼、乌仁其木格、朝格图、达来、关有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11-04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其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内0623民初830号 一、被告木其尔、达楞浩依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5000元及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产生的罚息及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同时支付截止2022年5月30日产生的利息41811.14元; 二、被告那顺朝格、苏日格其其格、哈斯都仁、阿拉腾萨日娜、呼格吉乐图、图雅、吉日木图、鹰金亮、赛富勒、新格日勒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1.40元,减半收取计2180.70元,由被告木其尔、达楞浩依尔、那顺朝格、苏日格其其格、哈斯都仁、阿拉腾萨日娜、呼格吉乐图、图雅、吉日木图、鹰金亮、赛富勒、新格日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8-06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国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2)内0623民初72号 准许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国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2-06-25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亚乌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内0623民初1146号 一、被告登亚乌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从2021年7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编号为农商行80007个借字(2018)第B0113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同时支付截止2021年7月22日所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29042.71元。 二、被告苏浪高、永梅、哈斯其木格、额尔德尼、苏雅拉苏都、斯仁旺吉拉、布仁其其格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680.86元,减半收取1340.43元,由被告登亚乌拉、苏浪高、永梅、哈斯其木格、额尔德尼、苏雅拉苏都、斯仁旺吉拉、布仁其其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17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内0623民初221号 一、被告布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从2021年1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编号为农商行80003个借字(2019)第B0003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同时支付截止2021年1月24日所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34056.85元。 二、被告刘树英、李美玲、冯江、付娟、刘江、冯俊玲、门克敖其尔、斯琴格日勒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810.86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1692.09元,由被告布克、刘树英、李美玲、冯江、付娟、刘江、冯俊玲、门克敖其尔、斯琴格日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17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冻结措施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内0623执444号 终结(2019)内0623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2-06-01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哈某、达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内0623民初261号 准予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3.74元,减半收取2601.87元,由被告孟某负担 原告 2021-04-26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斯庆图娅、南迪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内0623民初1246号 准许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3.06元,减半收取的1796.53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 2020-12-29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阳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邬海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内0623民初2258号 一、被告内蒙古华阳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99999.50元及利息3433456.65元(即截至2019年1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内蒙古华阳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999999.5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2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邬海龙、张冬梅、李桂林、温丽霞、杨菊梅、尤罗成、曹海宾、刘艳、雷雨、赵丽霞、温飞海、邬治美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4768.12元(其中,已交28430元,缓交66338.12元),减半收取47384.06元,由被告内蒙古华阳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邬海龙、张冬梅、李桂林、温丽霞、杨菊梅、尤罗成、曹海宾、刘艳、雷雨、赵丽霞、温飞海、邬治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1-27
蒋某1与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某2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内06民终24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8.2元,由蒋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7-24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敖云其其格、张治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内0623民初481号 准许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9-07-31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莫日根吉雅、杨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内0623民初144号 驳回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1.90元,退回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7-25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达布西拉图、苏雅拉达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内0623民初420号 准许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28元,减半收取计414.64元,由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9-04-26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额尔德尼达来、恩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内0623民初180号 准许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1元,减半收取1775.5元,由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9-04-26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阿拉腾道尔吉、乌日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内0623民初10号 一、被告阿拉腾道尔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从2018年9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农信个借字(2016)第36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同时支付截止2018年9月12日所欠的利息54461.87元; 二、被告乌日娜、孙海亮、杨永峰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89.24元,减半收取2094.62元(缓交),由阿拉腾道尔吉、乌日娜、孙海亮、杨永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4-26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哈斯巴特尔、哈布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内0623民初184号 准许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5.52元,减半收取902.76元,由被告哈斯巴特尔、哈布热、哈斯苏杜、那顺负担 原告 2019-04-26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乌萨嘎拉、布仁道格陶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内0623民初字2076号 一、被告乌萨嘎拉、布仁道格陶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981.95元及从2018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按鄂前旗联社陶伦市场个借字[80005]第568号个人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同时支付截止2018年10月14日所欠的利息26182.75元; 二、被告阿拉腾苏都、赛汉塔拉、白峰、巴格那、孟克巴图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823.30元,减半收取1411.65元(缓交),由被告乌萨嘎拉、布仁道格陶呼、阿拉腾苏都、赛汉塔拉、白峰、巴格那、孟克巴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3-11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尔登苏雅图、奇伦道尔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内0623民初字1910号 一、被告尔登苏雅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998.09元及从2018年9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按鄂前旗联社陶伦市场个借字(2017)第186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同时支付截止2018年9月6日所欠的利息2699.89元; 二、被告奇伦道尔吉、乌云花、青克达来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67.44元,减半收取433.72元,由被告尔登苏雅图、奇伦道尔吉、乌云花、青克达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12-20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革命、斯旺道尔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内0623民初1857号 一、被告王革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从2018年9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鄂前旗联社营业部个借字(2017)第3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同时支付截止2018年9月29日所欠的利息16635.38元; 二、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被告王革命个人所有的位于鄂托克前旗丽景苑小区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33021100321)实现抵押权; 三、被告斯旺道尔计、云伊拉图、李树君、德布兴、特木尔其劳、乌东其其格、查汗巴拉、金银花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486.34元,减半收取2243.17元,由王革命、斯旺道尔计、云伊拉图、李树君、德布兴、特木尔其劳、乌东其其格、查汗巴拉、金银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12-20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金融许可证 00690717 2017-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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