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拓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法人: 赵世文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7-15
- 办公地址: 嘉定区娄塘镇金兰路1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世文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拓旭、上海拓旭、拓旭金属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4579126621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912662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4002295305
- 登记机关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5-23
- 营业期限 2011-07-15~2021-07-14
- 注册地址 嘉定区马陆镇东陈路260弄8号11幢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门窗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锁具五金配件->金属制品
- 公司简介 上海拓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魔都上海,上海嘉定区马陆镇东陈路260弄8号11幢,于2011年07月15日在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金属制品、厨房设备的生产、加工及销售,木制品、橡塑制品、家具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上海金属制品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赵守杏 | - | - | 0.00% |
赵守兵 | - | - | 0.00% |
赵世文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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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赵守兵; | 赵世文; | 2018-01-26 |
章程变更 | 2016-04-26章程备案 | 2018-01-22章程备案 | 2018-01-26 |
负责人变更 | 赵守兵 | 赵世文 | 2018-01-26 |
主要人员变更 | 赵守兵 | 赵世文 | 2018-01-2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赵守兵 | 赵世文 | 2018-01-26 |
投资人变更 | 赵守兵; [退出] | 赵世文; [新增] | 2018-01-26 |
章程变更 | - | 2016-04-26章程备案 | 2016-05-03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6-05-03 |
股东信息变更 | 赵守杏;赵守兵; | 赵守兵; | 2016-05-03 |
主要人员变更 | 赵守杏 | 孙长习 | 2016-05-03 |
投资人变更 | 赵守杏;[退出]赵守兵; | 赵守兵; | 2016-05-0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赵守杏[退出] | 孙长习[新增] | 2016-05-03 |
经营范围变更 | 金属制品、厨房设备(除特种设备)的生产、加工及销售,橡塑制品的销售 | 金属制品、厨房设备(除特种设备)的生产、加工及销售,木制品、橡塑制品、家具的销售 | 2013-04-17 |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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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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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习 | 监事 | - | - | - | - | 79 |
赵世文 | 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向** | 研发经理,主管 | 1862****649 | - | 021-5****058 | - | 95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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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赵世文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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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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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龙与上海拓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1)沪0114执93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5-07 |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拓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守兵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16)苏0591民初11153号 | 一、依法确认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有效,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拓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守兵、孙古芳签订的编号为00011463-1的《车辆租赁合同》于2017年5月22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拓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丰田凯美瑞汽车一部(黑色,车牌号码:苏E×××××;车架号:LVGBM51K7FG594934;发动机号:P126131); 三、被告上海拓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6200元,及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上述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的使用费(按4950元/月计算); 四、被告上海拓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滞纳金965.26元、合同违约金14850元; 五、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三、四项债权的主张应先从被告上海拓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的合同保证金74000元中抵扣;抵扣后的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拓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赵守兵、孙古芳就该金额不足部分向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4元,公告费690元,共计4554元,由被告上海拓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守兵、孙古芳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被告 | 2020-01-02 |
上海贺塔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拓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14民初10704号 |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拓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9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贺塔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1-14 |
上海贺塔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拓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14民初10704号 | 被告上海拓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贺塔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796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624.5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诉讼费1224.5元,由被告上海拓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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