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安徽华利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 法人: 王东营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8-08
  • 办公地址: 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工业园区阜安路北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6

无角色

5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77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7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东营
  • 经营状态 歇业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华利达、安徽华利达、华利达户外用品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225395194291N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95194291
  • 曾用名 安徽华利达拉链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225000028938
  • 登记机关 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8-07
  • 营业期限 2014-08-08~2034-08-07
  • 注册地址 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工业园区阜安路北侧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其他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户外用品、家具/家纺/家饰->书房/办公家具->户外家具、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吊椅、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拉链
  • 公司简介 安徽华利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酒都盛地”、“黄牛之乡”阜阳,阜阳阜阳市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经六路西侧,于2014年08月08日在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拉链、拉头、塑料制品生产销售、户外家具、钓鱼用具、野营出行装备、户外包、户外服装、吊椅、沙滩用品生产销售、自营进出口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阜阳户外用品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黄伟超 - - 0.00%
王传印 - - 0.00%
王东营 自然人股东 - 90.00%
杨子成 - - 0.00%
戎伟 - - 0.00%
张博 自然人股东 - 10.00%
孙雪莉 - - 0.00%
孙明安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张博、王传印 张博、王东营 2018-08-07
股东信息变更 王传印:*%;张博:*%; 王东营:*%;张博:*%; 2018-08-07
负责人变更 王传印 王东营 2018-08-07
投资人变更 王传印:90%;张博:10%; 王东营:90%;张博:10%; 2018-08-0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博王传印[退出 张博王东营[新增 2018-08-07
经营范围变更 拉链、拉头、塑料制品生产销售、户外钓鱼用具野营出行装备户外包、户外服装、吊椅、沙滩用品生销售自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柳、木、竹、藤、芒、铁、塑胶、树脂、人造花、纺织私等圣诞工艺品纸箱纸盒产品礼品装产品及塑料藤编织的室内家具、户外家具家居、吊椅、园艺家庭装饰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6-13
地址变更 阜阳市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工业园区阜安路北侧 2018-06-1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孙明安、孙雪莉 张博、王传印 2016-10-08
其他事项备案 500 900 2016-10-08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孙明安 王传印 2016-10-08
投资人变更 王传印:50%;孙明安:50%; 王传印:90%;张博:10%; 2016-10-08
主要人员变更 孙明安、孙雪莉 张博、王传印 2016-10-08
股东信息变更 王传印:50%;孙明安:50%; 王传印:90%;张博:10%; 2016-10-08
投资人变更 杨子成;孙明安; 王传印:50%;孙明安:50%; 2016-08-01
股东信息变更 杨子成;孙明安; 王传印:50%;孙明安:50%; 2016-08-01
经营范围变更 拉链、拉头、聚脂单丝、压铸服装辅料及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拉链、拉头、塑料制品生产销售、户外家具、钓鱼用具、野营出行装备、户外包、户外服装、吊椅、沙滩用品生产销售、自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2-26
名称变更变更 安徽华利达拉链有限公司 安徽华利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2016-02-2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孙雪莉;戎伟; 孙雪莉;孙明安; 2015-05-26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杨子成;戎伟; 杨子成;孙明安; 2015-05-26
主要人员变更 孙雪莉;戎伟; 孙雪莉;孙明安; 2015-05-2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孙雪莉 - - - - - 70
杨子成 - - - - - 70
王东宝 - - - - - 70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东营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安徽华利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藤缘藤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2021)粤06民辖终45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2-01-06
佛山市藤缘藤制品有限公司、阜南华利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民终14142号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华利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藤缘藤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290元及利息(以8329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75%计付); 三、驳回佛山市藤缘藤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4.79元,财产保全费919.83元,共1944.62元,由被上诉人安徽华利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49.5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藤缘藤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2-31
安徽华利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藤缘藤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民辖终45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1-06-25
安徽省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宇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皖1225执322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10-12
安徽省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皖1225执392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03-31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忠、赵玉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皖1225民初4699号 被告王文忠、赵玉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20000元,该款利息及罚息113296.6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应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1133296.61元;被告安徽华利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王传印、张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被告王文忠、赵玉侠、安徽华利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王传印、张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09
1364 王文忠 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皖1225民初1364号 一、被告安徽华宇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969599元(利息算至2019年1月16日,以后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9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息合计10969599元; 二、被告王文忠、赵玉侠为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徽华利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安徽华利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用于抵押坐落于阜南县经济开发区S328公路南侧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14B00516)处置款在1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18元(原告预交43809元),减半收取计43809元,由被告安徽华宇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忠、赵玉侠、安徽华利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7-31
杨树恒与安徽华利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7)皖1225民初3567号 被告安徽华利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树恒各项损失33833.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元,由原告杨树恒负担325元,被告安徽华利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66元,本院减收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2-29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