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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魏文巍
  • 注册资本: 100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08-13
  • 办公地址: 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魏文巍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晋江华克、华克、华克鞋业
  • 注册资本 1008.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8.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82156287802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15628780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82100048319
  • 登记机关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1-22
  • 营业期限 2001-08-13~2031-08-12
  • 注册地址 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制鞋业->纺织面料鞋制造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流行鞋子靴子->休闲鞋、运动/户外/体育->运动鞋服用品->运动鞋、服装/鞋靴/箱包->流行鞋子靴子->帆布鞋、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登山鞋、运动/户外/体育->运动鞋服用品->篮球鞋
  • 公司简介 华克鞋业有限公司坐落在着名侨乡、中国鞋都.晋江。公司是一家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体育用品公司,产品远销海内外。公司自创立伊始,就秉持“积极进取、开拓创新、诚信务实、团结协作”的企业精神,赢得社会各界的。产品主要为篮球鞋、网球鞋、慢跑鞋、滑板鞋、休闲鞋、登山鞋、帆布鞋、棉鞋等运动鞋系列。公司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批年轻而富有创新意识的专业开发团队;同时,公司拥有多条国际先进水平流水线和检测设备。先进的人才和设备,保证了产品的时尚性与性,赢得了广大客户和消费者的青睐。2006年,已经在打下坚定基础的华克公司,全力引进国际先进的现代化管理经验,全面整合开发、生产、销售、物流四位一体的经营管理思路,全新规划品牌形象,辅以全新的品牌传播推广,让“超级男生”和“超级女生”品牌成为中国运动休闲行业一株奇葩。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魏文艺 自然人股东 - 50.00%
魏文巍 自然人股东 - 5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增、补、换照变更 副本数:1 本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2016-11-22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500.00万 1008.00万 2011-10-20
负责人变更 魏国华 魏文巍 2005-10-13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150.00万 500.00万 2005-10-13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鞋制造。(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在许可证和资质证的有效期内经营) 鞋制造。(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5-10-1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535****333 - - - 84
- - - - 0595-8****184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1535****333 - - - 84

联系人共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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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志达(福建)鞋塑有限公司、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闽0582执4366号之一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11-08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丰执行字第1531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12-28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丰执行字第152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06-30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泉州焕鑫商贸有限公司、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瑞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李占治、李焕弱、魏文巍、魏文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闽0502执640号之一 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6-12-30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魏文巍、魏文艺、李娇阳、曾育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鲤执字第1389号之一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6-12-30
原告志达(福建)鞋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李娇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晋民初字第7992号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娇蓉的起诉 被告 2016-08-11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魏文巍、魏文艺、李娇阳、曾育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鲤民初字第1734号 一、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其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被告魏文巍、被告魏文艺、被告李娇阳、被告曾育仁对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被告魏文巍、被告魏文艺、被告李娇阳、被告曾育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879元,减半收取为9439.5元,由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被告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被告魏文巍、被告魏文艺、被告李娇阳、被告曾育仁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8-31
原告晋江市恒得利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魏文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晋民初字第1055号 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恒得利鞋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2812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31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578元,由被告华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8-28
申请执行人朱张张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晋执行字第3170号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5-05-2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诉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泉兴鞋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丰民初字第1119号 一、解除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和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签订的编号为HT01103113040000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50741.32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泉兴鞋塑有限公司、魏文巍、魏文艺、何文辉、李丽环、李琴芳对被告泉州华克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泉兴鞋塑有限公司、魏文巍、魏文艺、何文辉、李丽环、李琴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206元、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3-25
原告福建宏兴橡胶有限公司(下称宏兴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克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加工合同纠纷 (2014)晋民初字第8055号 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宏兴橡胶有限公司加工款7548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84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1-07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被告泉州焕鑫商贸有限公司、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瑞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李占治、李焕弱、魏文巍、魏文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鲤民初字第5386号 准许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04元,减半收取12002元,经减免收取500元,由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负担 被告 2014-12-3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晋江市泉兴鞋塑有限公司、陈志波、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丰执行字第470号 对本院(2014)丰执行字第4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4-12-24
原告朱张张与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晋民初字第3706号 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朱张张货款77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11-05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晋江市泉兴鞋塑有限公司、陈志波、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3)丰民初字第4531号 一、被告晋江市泉兴鞋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复利136859.16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陈志波对被告晋江市泉兴鞋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陈志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市泉兴鞋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758元,减半收取23879元,由被告晋江市泉兴鞋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10-23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华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3)晋执行字第4527号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4-10-23
申请执行人陈国明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4)晋执行字第1020号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4-09-16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腾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晋执行字第90-2号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4-07-29
晋江市泉兴鞋塑有限公司、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因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及原审陈志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泉民终字第196号 本案按上诉人晋江市泉兴鞋塑有限公司、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4-03-05
周春桃与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3)晋民初字第8663号 准许原告周春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被告 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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