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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仟汇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蔺雁花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3-14
  • 办公地址: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玄鹤路西侧1号楼1-2层1号营业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蔺雁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仟汇、甘肃仟汇、仟汇文化旅游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Gansu Qianhui Cultural Tourism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208000946061170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9460611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20800200009143
  • 登记机关 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8-06
  • 营业期限 2014-03-14~2034-03-14
  • 注册地址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玄鹤路西侧1号楼1-2层1号营业房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影视节目制作->影视节目制作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文化演出、网络/游戏/传媒->艺人经纪、网络/游戏/传媒->广告传媒公关->艺人经纪、网络/游戏/传媒->影视->影视制作、网络/游戏/传媒->广告传媒公关->传媒
  • 公司简介   甘肃仟汇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甘肃仟汇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马春旺,主要面象全国市场,客户群为中小型企业。****10000人,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在发展中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凭借专业的水平和成熟的技术。公司将始终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宗旨,以科学的管理手段,雄厚的技术力量,将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适应市场,全面发展,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马春旺 - - 0.00%
郑文清 - - 0.00%
蔺雁花 自然人股东 - 70.00%
李淑霞 自然人股东 - 3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郑文清:监事,马春旺:执行董事, 李淑霞:监事,蔺雁花:执行董事兼经理, 2018-05-23
负责人变更 马春旺 蔺雁花 2018-05-23
投资人变更 郑文清[退出]马春旺[退出 蔺雁花:7000.0000万元[新增]李淑霞:3000.0000万元[新增 2018-05-2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郑文清:监事,马春旺:执行董事, 李淑霞:监事,蔺雁花:执行董事兼经理, 2018-05-23
股东信息变更 郑文清 马春旺 蔺雁花 :7000.0000万元 李淑霞 :3000.0000万元 2018-05-23
经营范围变更 文化旅游产业开发(以上各项范围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事项,不得营;需取得其他部门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文化传媒、影视作、艺人经纪、文化演出、礼宾服务、体育传媒、体育产业营销、赛承办、企业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旅游规划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目、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6-0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89****608 138932306*****3.com - - 86
李淑霞 监事 - - - - 79
- - - - - - 70

联系人共 13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马春旺 执行董事 -
蔺雁花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马世虎、黄伟等甘肃仟汇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青0103民初3861号 被告甘肃仟汇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马世虎、黄伟工程借款4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5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甘肃仟汇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24
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与甘肃仟汇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蔺雁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甘1124民初1104号 一、解除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与甘肃仟汇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临洮县石景峡盘龙寺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工程施工 合同》; 二、甘肃仟汇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86929.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李淑霞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依法强制执行甘肃仟汇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后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马春旺承担连带责任; 四、蔺雁花、郑文清不承担责任; 五、驳回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96元,由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001元,甘肃仟汇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1-20
甘肃仟汇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蔺雁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甘11民终200号 一、撤销临洮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4民初467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0-05-13
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与马某2、史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甘08民终935号 一、维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7)甘0802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7)甘0802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被上诉人马某2、史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800000元、利息320008.07元,本息合计3120008.07元。2017年10月17日以后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的利息,仍按借款本金2800000元,逾期年利率14.6625%计算,由被上诉人马某2、史某支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31760元,减半收取15880元,由被上诉人马某2、史某、甘肃仟汇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760元,由被上诉人马某2、史某、甘肃仟汇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12-27
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与马某2、史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甘0802民初3318号 一、限被告马某2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800000元、利息320008.07元,本息合计3120008.07元。2017年10月17日以后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的利息,仍按借款本金2800000元,逾期年利率14.6625%计算,由被告马某2支付; 二、被告甘肃仟汇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有权对被告马某2抵押的位于崆峒区玄鹤路西侧金江名都1号商住楼1层01号、2层01,建筑面积367.07㎡的营业房,依法申请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60元,减半收取15880元,由被告马某2、甘肃仟汇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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