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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分水镇龙新建筑工具租赁部

  • 法人: 申屠国良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个体工商户
  • 成立时间: 2011-07-14
  • 办公地址: 桐庐县分水镇东门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申屠国良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2
  • 人员规模 2
  • 统一社信代码 92330122MA2ADQ001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2ADQ00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122600203987
  • 登记机关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1-28
  • 营业期限 2011-07-14~
  • 注册地址 桐庐县分水镇东门路
  • 国标行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其他未列明服务业->其他未列明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小型电器->搅拌机、其他、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脚手架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注册号:330122600203987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22MA2ADQ001G 2017-09-15
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 2011-7-14 至 2015-7-13; 营业期限: 2011-7-14 至 9999-9-9; 2015-06-1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70
申屠国良 经营者 - - - - 79

联系人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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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桐庐县分水镇龙新建筑工具租赁部、吴志元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浙0122民初3098号 被告吴志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庐县分水镇龙新建筑工具租赁部租金15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由被告吴志元负担。 原告桐庐县分水镇龙新建筑工具租赁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吴志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 2021-09-30
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桐庐县分水镇龙新建筑工具租赁部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1民终985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负担(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3-15
桐庐县分水镇龙新建筑工具租赁部与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李振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122民初1795号 一、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桐庐县分水镇龙新建筑工具租赁部租金等费用384679.81元,并支付违约金9745元(从2020年1月4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6月4日),后续违约金从2020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桐庐县分水镇龙新建筑工具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68元,减半收取计4034元,保全费2481.65元,合计6515.65元,由原告桐庐县分水镇龙新建筑工具租赁部负担300元,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215.65元。 原告桐庐县分水镇龙新建筑工具租赁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庆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原告 2020-12-01
桐庐县分水镇龙新建筑工具租赁部与田德群、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122民初2162号 一、被告田德群支付原告桐庐县分水镇龙新建筑工具租赁部租金752753.64元,并支付违约金24227.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对被告田德群所负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赔偿责任; 三、被告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责任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四、驳回原告桐庐县分水镇龙新建筑工具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60元,由原告桐庐县分水镇龙新建筑工具租赁部负担4501元,由被告田德群、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59元。 原告桐庐县分水镇龙新建筑工具租赁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田德群、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原告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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