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刘亚楠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10-10
-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68号久昊商业广场3栋3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亚楠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先导臻缔、长沙先导臻缔、先导臻缔地产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0万元
- 英文名 Changsha Pilot Zhendi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0069620449XP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10069620449XP
- 组织机构代码 69620449X
- 曾用名 长沙先导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100000107037
- 登记机关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2-07
- 营业期限 2009-10-10~2029-10-09
-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68号久昊商业广场3栋3楼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金融->理财->实业投资、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
- 公司简介 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0001-1-1,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位于----,交通非常便利。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经营原则,欢迎国内外企业/公司/机构与本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洽谈合作业务。-代表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欢迎新老客户来电咨询。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话是-,业务手机是-。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宁波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0000.00万元 | 100.00%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0000.00万元 | 0.00% |
玖号置业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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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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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2024-02-06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 2024-02-07 |
股东变更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宁波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24-02-07 |
股东信息变更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宁波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24-02-07 |
股东变更 | 宁波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2023-03-15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2023-03-15通过章程修正案 | 2023-03-15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2022-04-20通过章程修正案。 | 2022-04-26 |
章程变更 | 无 | ; 2022-04-20通过章程修正案。 | 2022-04-26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公用设施、酒店、旅游、实业(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投资)投资。(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4-26 |
联络人员变更 | 崔传芳 *** 备案手机:*** | 肖琼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1-06-16 |
联络人员变更 | 褚婷婷 *** 备案手机:*** | 崔传芳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1-05-21 |
负责人变更 | 于星旺 | 刘亚楠 | 2020-12-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亚楠 | 黄宇红 | 2020-12-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于星旺 | 刘亚楠 | 2020-12-11 |
负责人变更 | 于星旺 | 刘亚楠 | 2020-12-11 |
负责人变更 | 于星旺 | 刘亚楠 | 2020-12-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于星旺[退出] | 刘亚楠[新增] | 2020-12-11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亚楠 | 黄宇红 | 2020-12-11 |
联络人员变更 | 龙艳红 *** 备案手机:*** | 褚婷婷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0-11-11 |
联络人员变更 | 龙艳红 *** 备案手机:*** | 褚婷婷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0-11-10 |
联络员备案 | 龙艳红 *** 备案手机:*** | 褚婷婷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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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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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 | 0731-8****881 | - | 72 |
于**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 0731-8****867 | - | 81 |
黄宇红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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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于星旺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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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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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玖号室分合同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中标公告 | - | 湖南-长沙 | - | 2025-03-26 |
湘江玖号室内分布合同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中标公告 | 室内分布 | 湖南-长沙 | - | 2025-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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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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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汨罗先导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湘0211民初147号 | 一、被告汨罗先导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1000万元,并支付2017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1754219.18元,2021年9月30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991元,由原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2046元,被告汨罗先导置业有限公司承担76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原告 | 2022-09-26 |
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1)湘0681民初3011号 | 驳回原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275元,由原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6-21 |
刘洋、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湘01民终9834号 | 准许刘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12-24 |
湖南景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湘01民终10505号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 三、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南景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湘江玖号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湘江玖号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项下的违约金1853.84元; 四、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南景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湘江玖号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项下的工程款104830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1248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23日起以本金1048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南景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湘江玖号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项下的工程款质保金6570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3月29日其以65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南景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湘江玖号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项下工程进度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6月28日以919800元为基数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七、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南景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八、驳回湖南景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197元,由湖南景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承担71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394元,由湖南景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承担133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21-12-22 |
湖南景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2075号 | 一、限被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景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湘江玖号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湘江玖号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项下的保修金363165.05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63165.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限被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景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湘江玖号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项下的工程款104830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11月14日起以1248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止;自2020年1月23日起以本金1048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景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197元,由原告湖南景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40元,被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承担110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0-03 |
胡祖五、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执3947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50548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176505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金额暂计算至2021年6月23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汨罗先导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13721.5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891372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金额暂计算至2021年6月23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7-27 |
湖南优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710号之一 |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6328××××2688账号内的存款8038568元;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路××号××广场××栋,地下室1005的房屋产权(不动产权证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7-27 |
湖南优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710号之二 |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优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被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优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1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910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优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791.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7-27 |
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710号之三 | 解除在本案中对被申请人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7-27 |
胡祖五、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执3947号之二 | 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3947号案件的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7-27 |
胡祖五、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执3947号之一 | 解除对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路××号××广场××栋××室××(权证号:7××8)、地下室1011(权证号:7××1)、地下室-1029(权证号:7××0)、地下室1001(权证号:7××1)、地下室1002(权证号:7××2)、地下室1003(权证号:7××3)、地下室1004(权证号:7××4)、地下室1005(权证号:7××5)、地下室1006(权证号:7××6)、地下室1007(权证号:7××7)、地下室1008(权证号:7××8)、地下室1009(权证号:7××9)、地下室1010(权证号:7××0)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7-27 |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执5767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3442.6元(含本案执行费2250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得收入2033442.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4-19 |
湖南优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12196号之二 |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账号1901××××6627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长沙芙蓉支行账号6604××××1001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江路168号久昊商业广场1-11栋、地下室1××5号房屋产权交易手续的查封 | 被申请人 | 2021-04-19 |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执5766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1725元(含本案执行费942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得收入7117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4-19 |
湖南金摩尔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7640号 | 一、确认原告湖南金摩尔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7月1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金摩尔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00000元; 三、被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金摩尔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定金差额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金摩尔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0元,财产保全费1640元,共计3970元由被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05 |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执5766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0)湘0104执576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04 |
胡祖五与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汨罗先导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2360号 | 准许原告胡祖五撤回对被告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 被告 | 2020-12-04 |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执5767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0)湘0104执576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04 |
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执6830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0)湘0104执683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04 |
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6249号 |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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