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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罗和平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6-10
  • 办公地址: 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9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1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8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罗和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浏阳金和、金和、金和化工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28.50万元
  • 英文名 Liuyang Jinhe Chemic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816755714502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1816755714502
  • 组织机构代码 67557145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181000037014
  • 登记机关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1-15
  • 营业期限 2008-06-10~
  • 注册地址 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塘湾组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有机肥
  • 公司简介 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27日成立,公司位于海南省 海口市 龙华区新区国鸿购物广场8栋603,主要生产经营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丽辉 自然人股东 - 19.50%
胡显仁 自然人股东 - 31.20%
罗和平 自然人股东 - 33.80%
李远征 自然人股东 - 5.00%
张三山 自然人股东 - 10.5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硝酸钾15000吨/年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7日);水溶性肥料、有机肥料制造大量元素水溶肥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01-15
章程备案 - 2024-01-12新章程 2024-01-15
联络人员变更 罗和平 *** 备案手机:*** 刘敏红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22-04-20
章程变更 - 2021-12-23新章程 2021-12-23
股东信息变更 陈丽辉 ,胡显仁 ,李远征 ,张三山 陈丽辉 ,胡显仁 ,李远征 ,罗和平 ,张三山 2021-12-23
期限变更 2008年6月10日 至 2038年6月9日 2008年6月10日 至 长期 2021-12-23
股东变更 陈丽辉 ,胡显仁 ,李远征 ,张三山 陈丽辉 ,胡显仁 ,李远征 ,罗和平 ,张三山 2021-12-23
股东变更 陈丽辉 ,陈旭萍 ,胡显仁 ,张三山 陈丽辉 ,胡显仁 ,李远征 ,张三山 2021-12-2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胡显仁 陈丽辉 张三山 罗和平 2021-12-20
章程变更 - 2021-12-20新章程 2021-12-20
股东信息变更 陈丽辉 ,陈旭萍 ,胡显仁 ,张三山 陈丽辉 ,胡显仁 ,李远征 ,张三山 2021-12-20
主要人员变更 张三山 李远征 2021-12-20
负责人变更 胡显仁 罗和平 2021-12-20
联络人员变更 刘敏红 *** 备案手机:*** 罗和平 *** 备案手机:*** 2021-12-20
章程变更 - ;2021-04-12第三条 2021-04-12
经营范围变更 硝酸钾15000/吨年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7日);水溶性肥料、有机肥料制造;大量元素水溶肥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硝酸钾15000吨/年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7日);水溶性肥料、有机肥料制造;大量元素水溶肥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04-12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21-04-12第三条 2021-04-12
经营范围变更 硝酸钾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0日);肥料制造;水溶肥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硝酸钾15000/吨年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7日);水溶性肥料、有机肥料制造;大量元素水溶肥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5-08
财务人员变更 - 刘敏红*** 2019-05-08
章程变更 - ;2019-05-05第一章第三条 2019-05-0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杨** - - - 0731-8****311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 - 1380****111 2761237*****.com - - 86
张** 董事,监事 1363****833、1387****005 - 0731-8****226、0731-8****111 - 92

联系人共 2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三山 董事,监事 -
胡显仁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丽辉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林维富、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修理合同纠纷 (2021)湘0181民初11716号 准许林维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林维富负担 被告 2022-05-27
刘志勇、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0181执535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6238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22-03-30
廖洪书、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022)湘0181执534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3378万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22-03-30
文志强、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0181执1583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4768.5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22-03-30
刘建华、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2)湘0181民初74号 2 本案按撤诉处理 被告 2022-01-29
开封金广运输有限公司、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豫0212执1695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有继续申请执行人开封金广运输有限公司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2-01-28
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廖洪书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021)湘01民终1061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56元,由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2-24
张三山、陈丽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1民终1194号 一、维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一审诉讼费18067元、二审诉讼费26134元,由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6134元(其中包括一审诉讼费18067元、二审诉讼费18067元),由文志强负担二审诉讼费180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0-19
张三山、陈丽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1民终1195号 一、维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76元,减半收取4988元,保全费3670元,共计8658元,由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976元,由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988元,由刘志勇负担49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0-19
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与袁方冬、高耀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181民初10517号 准许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9元,减半收取计4129.5元,由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07-29
廖洪书与浏阳市金刚镇人民政府、胡显仁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020)湘0181民初11456号 原告廖洪书与被告浏阳市金刚镇人民政府、胡显仁、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叶文革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 2021-05-07
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与胡瑞年等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181执恢586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瑞年、胡典、黎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21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人 2021-04-22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湘0181执5014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胡显仁、彭利民、张三山、陈丽辉、陈旭萍银行存款8326361.63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0-12-18
浏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胡祥兴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2019)湘0181执2481号之一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甜、胡祥兴、胡显仁、彭利民、胡晴、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浏阳市枨冲镇荷叶出口花炮厂银行存款609160.13元(未计算利息及申执费)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0-05-28
浏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胡祥兴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2019)湘0181执2481号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甜、胡祥兴、胡显仁、彭利民、胡晴、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浏阳市枨冲镇荷叶出口花炮厂银行存款609160.13元(未计算利息及申执费)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0-04-28
浏阳市银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显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湘0181执112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显仁、彭利民、胡甜、胡祥兴、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82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0-03-20
刘伟、胡显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湘0181执恢47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显仁、彭利民、胡甜、胡祥兴、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浏阳市枨冲镇荷叶出口花炮厂银行存款10055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0-03-20
浏阳市银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显仁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9)湘01民终1159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4元,由浏阳银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 2020-01-02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胡显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湘0181民初5586号 一、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胡显仁、彭利民、张三山、陈丽辉、陈旭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290414.63元及利息(利息按两部分计算:1、至2019年6月20日止的利息为294483.38元;2、以本金5496414.6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依照月利率7.54‰计算;3、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依照年利率9.8799%计算;4、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依照年利率9.8799%计算),且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彭利民、张三山、胡显仁、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浏阳市浏阳市(工业品大市场一栋)、浏阳市金刚镇金刚大道、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塘湾组、房屋产权证号或国有土地权证号分别为浏房权证字第××号、浏房权证字第××号、浏国用(2005)第29XX号、浏国用(2015)第07XXX号、浏房权证字第××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土地及厂房,在折价抵偿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894元,减半收取35947元,由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胡显仁、彭利民、张三山、陈丽辉、陈旭萍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19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浏阳分中心与胡显仁、彭利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湘0181民初7228号 一、胡显仁、彭利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浏阳分中心借款本金682007.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7月31日止为105918.46元;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胡祥兴、胡甜、浏阳市金和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胡显仁、彭利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浏阳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8元,减半收取计6044元,保全申请费4664元,共计10708元,由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浏阳分中心负担108元,由胡显仁、彭利民共同负担10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被告 2019-12-06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0214Q12009R1S 2014-04-30 2017-04-29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0211Q11775R0S 2011-05-06 2014-05-05

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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