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喜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周能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12-13
-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新城路1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4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4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能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宁波喜多、喜多、喜多食品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Ningbo Xiduo Food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205587453219A
- 纳税人识别号 330205587453219
- 组织机构代码 58745321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205000081476
- 登记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2-30
- 营业期限 2011-12-13~
-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新城路11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焙烤食品制造->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锅巴、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膨化食品、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米果、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庭彪 | 自然人股东 | - | 51.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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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茅金燕 | 周能 | 2018-04-19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330205000081476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87453219A | 2015-11-2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注册号:330205000081476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87453219A | 2015-11-24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陈善存;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茅金燕;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陈善存;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茅金燕;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庭彪;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5-06-25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陈善存;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茅金燕;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陈善存;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茅金燕;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庭彪;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5-06-25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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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陈善存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 | - | 8****978 | - | 72 |
- | - | - | - | 0574-8****818 | - | 72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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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周能 |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 |
茅金燕 | 总经理,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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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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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金燕、宁波喜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浙0205执942号 | 终结本院(2020)浙0205执9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1-04 |
茅金燕与宁波喜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浙0205民初4386号 | 一、被告宁波喜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茅金燕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原告茅金燕以借款2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茅金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61元、减半收取1143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30.50元,由原告茅金燕负担30.50元、被告宁波喜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6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04 |
宁波喜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20)浙0205破申13号 | 受理宁波喜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 | 2020-11-30 |
茅金燕与宁波喜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浙0205民初2923号 | 被告宁波喜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茅金燕借款3806000元,并支付原告茅金燕以借款380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48元、减半收取18624元,由被告宁波喜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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