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巧玲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0-07-03
-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晋阳街159号天骄科技园三层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天娇红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2
技术专家
32
无角色
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巧玲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骄、天骄生物集团、山西天骄、天骄生物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xi TianJiao Pump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01007198976485
- 纳税人识别号 911401007198976485
- 组织机构代码 71989764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0191205003857
- 登记机关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1-04
- 营业期限 2000-07-03~
- 注册地址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159号1幢12层1205室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农业->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花卉种植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天然中药滋补->红枣、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红枣、农资/化工/环保->种子鲜花园艺->花卉园艺、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天娇红红枣始创于1989年,兴业于红枣之乡,前身为华美建筑公司。1996年,经营者本着“自然共生”的事业理念,以得天独厚的当地红枣资源为基础,专注于红枣的开发经营,致力于绿色健康产业。经过二十多年发展,已建设成为集红枣技术研发、品种选育、苗木培植、基地建设、保鲜贮藏、精深加工、市场营销、商贸物流、文化传播于一体的多元化产业集团,资产总额已从初创期的1千万元增至12亿元。“枣”与“早”谐音,其色如丹,表里赤子。不仅是天然健康的滋补食品,又是祈福纳瑞的节日佳果与吉祥礼品。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逢年过节、娶妻生子、登科举业,都要用枣来表示“早发大财、早生贵子、早登金榜、早升高位、早成大业”的吉祥祝福。春节吃“枣山”,端午吃“枣粽”,重阳吃“花糕”,都以枣为辅料,寓意“富贵临门、红红火火”。一直专注于中华枣文化的传承与弘扬,注重产品品牌与“食药同源”文化的结合,打造出知名品牌“天娇红”,并逐渐形成以红枣加工为核心,广泛开发各类天然干果的产品结构。集团始终贯彻“以义制利,稳步发展”思想,近五年销售业绩平均以50%以上的速度增长,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8.5亿元,以扎实的成绩跃居业界前沿。先后列入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国家扶贫开发重点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山西省首批科技创新型企业、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单位、世界杰出华商企业500强、全国新农村建设优秀企业500强。“天娇红”品牌也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消费者喜爱的百强品牌,天娇红产品入选2008年北京奥运会推荐产品。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集团已经完成全国性整体战略部署的基本建设:在品牌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并赢得广大市场,品牌形象深入人心;在技术上具备一定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有数十项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在市场上形成了立足全国面向国际的网络体系;在产业化机制和经营管理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有效实现产业链互动多赢;在全国红枣行业中成为一面旗帜。将在全国范围内整合红枣与干果的优势自然资源、市场资源及人力资源,进一步加深、延伸、拓宽绿色产业链,巩固和扩大基地与市场,形成规模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生态健康食品产业集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张巧玲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张富强 | - | - | 20.00% |
张富刚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张佳 | - | - | 0.00% |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负责人变更 | 张富强 | 张巧玲 | 2018-01-08 |
其他变更 | 张富刚:80%;张富强:20%; | 张富刚:80%;张巧玲:20%; | 2018-01-0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张富刚:*%;张富强:*%; | 张富刚:*%;张巧玲:*%; | 2018-01-08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富强、张佳、康振奎 | 张巧玲、张佳、康振奎 | 2018-01-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富强、张佳、康振奎 | 张巧玲、张佳、康振奎 | 2018-01-08 |
投资人变更 | 张富刚:80%;张富强:20%; | 张富刚:80%;张巧玲:20%; | 2018-01-08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富刚:*%;张富强:*%; | 张富刚:*%;张巧玲:*%; | 2018-01-08 |
地址变更 | 太原高新区晋阳街159号1幢12层1205室 |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159号1幢12层1205室 | 2018-01-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巧玲、张佳、康振奎 | 张富强、张佳、康振奎 | 2017-08-14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巧玲、张佳、康振奎 | 张富强、张佳、康振奎 | 2017-08-14 |
经营范围变更 | 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生物科技的研究、开发;花卉、农林产品的培育、种植;房屋租赁: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方可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咨询);会展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生物科技的研发、开发;花卉、农林产品的培育种植(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房租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咨询;会展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8-14 |
投资人变更 | 张富刚:80%;张巧玲:20%; | 张富刚:80%;张富强:20%; | 2017-08-14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富刚:*%;张巧玲:*%; | 张富刚:*%;张富强:*%; | 2017-08-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巧玲 | 张富强 | 2017-08-14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7127999 | 0351-8061111 | 2017-08-1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张富刚:*%;张巧玲:*%; | 张富刚:*%;张富强:*%; | 2017-08-14 |
投资人变更 | 张佳:*%;张富刚:*%; | 张富刚:*%;张巧玲:*%; | 2016-10-3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张佳:*%;张富刚:*%; | 张富刚:*%;张巧玲:*%; | 2016-10-31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佳;张富刚; | 张富刚;张巧玲; | 2016-10-3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巧玲、张佳 | 张巧玲、张佳、康振奎 | 2016-10-31 |
共 5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 | - | - | - | 010-6****600 | - | 71 |
- | - | - | - | 010-8****823 | - | 71 |
陈宵利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5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5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张巧玲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
山西天娇红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变配电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 | 山西 | - | 2010-05-14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山西恒德盛科贸有限公司、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等共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共有纠纷 | (2022)晋01民终105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11元,由山西恒德盛科贸有限公司负担7093元,由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8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6-01 |
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新执复43号 | 准许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生效 | - | 2022-04-29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新疆泽浦红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21)新31执恢55号之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2017)新证经字第825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3-05 |
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新01执异33号 | 驳回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出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2-24 |
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天骄食业有限公司、新和润民灌溉有限责任公司、张富刚、张佩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新29民初10号 | 一、被告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707904.71元,利息4101980.31元(利息截至2020年12月19日),合计:22809885.02元;2020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本金18707904.71元为基数,按案涉的《社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按年利7.125%计付; 二、被告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代理费256169.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169.5元; 三、原告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和县工业园区的土地和房产:新和国用(2016)第652925010-0313号、新和国用(2011)第652925010-00201号、新和国用(2016)第652925010-0315号、房权证(2012)字第00007180号、房权证(2012)字第00007183号、房权证(2012)字第00005192号享有抵押权,并就判项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权对上述抵押物的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新和润民灌溉有限责任公司、张富刚、张佩舜对被告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判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山西天骄食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中的85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130.27元,由被告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新和润民灌溉有限责任公司、张富刚、张佩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1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20)新01执恢131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果仓集团股份公司、张富刚、张佩舜、徐峥、张巧玲等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7444260.96元(本金6827616.18元、利息552344.78元、案件执行费643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果仓集团股份公司、张富刚、张佩舜、徐峥、张巧玲等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果仓集团股份公司、张富刚、张佩舜、徐峥、张巧玲等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6-04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与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果仓干果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新执复19号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执异52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21-02-01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张某2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晋01执496号之一 | 一、终结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张某2、孙某、张某3、张某1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告 | 2021-01-06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张富刚、张巧玲、张佳、孙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晋0106执3868号 | 一、终结中院作出的(2020)晋01民终2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张富刚、张巧玲、张佳、孙超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原分行与被告 | 2021-01-04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天骄食业有限公司、山西知秋食品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晋1122执284号之七 |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在太原市共57间房,建筑面积为1860.03m2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21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天骄食业有限公司、山西知秋食品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晋1122执284号之五 |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满愿创新孵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租赁收入17740538.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12-21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天骄食业有限公司、山西知秋食品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晋1122执284号之四 |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综改示范区×足浴店处收入923914.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12-21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天骄食业有限公司、山西知秋食品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晋1122执284号之三 |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兔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收入325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12-21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天骄食业有限公司、山西知秋食品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20)晋1122执284号之九 | 中止(2020)晋1122执28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12-21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天骄食业有限公司、山西知秋食品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晋1122执284号之六 |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在陶士阁(张×)的租赁收入398957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天骄生物有限公司在太原市×酒吧的租赁收入418904.85元。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租赁收入490283元。 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满愿创新孵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租赁收入50000元。 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九观壹景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租赁收入84542.76元。 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在太原世纪维众健康体检门诊部的租赁收入19769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12-21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张富刚、张巧玲、张佳、孙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晋0106执2718号之一 | 一、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106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张富刚、张巧玲、张佳、孙超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张富刚、张巧玲、张佳、孙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2-18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张富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晋01民终2294号 | 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611000元、罚息(含复利)13063883.08元,以及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贷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贷款本金29998343.05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年利率11.7%计算;复利以利息611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年利率11.7%计算); 二、变更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抵押所有的晋阳街159号1幢6层、11层、12层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晋房权证并字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和位于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晋阳街以北的土地(地号为K-10502007),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上诉人张富刚、张巧玲、张佳、孙超金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上诉人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8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7698元由被上诉人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张富刚、张巧玲、张佳、孙超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01 |
渠涛与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20)晋0105执恢321号 | 终结(2020)晋0105执恢3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1-13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张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晋01民初1011号 | 一、被告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37968668.88元及截至2019年6月2日的利息4566375.50元,共计42535044.38元,以及从2019年6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代理费38281元; 三、如被告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以被告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晋阳街159号1幢3层、7层、8层的房产及所对应的分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限于借款本金37968668.8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优先受偿;原告亦有权以被告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质押于原告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晋阳街支行房屋租金优先受偿(限于借款本金37968668.8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 四、被告张佳、孙超、张富刚、张巧玲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475.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张佳、孙超、张富刚、张巧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27 |
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新和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新29民终354号 |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93.40元,由上诉人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4-20 |
共 48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网店
网店名称 | 电商平台 |
---|---|
天娇红食品旗舰店 | 淘宝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